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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月台昏暗乘客跌倒骨折 中市府未盡管理責任須賠30萬

圖片來源:中央社

邱姓男子去年 4 月間,在台鐵台中車站公車轉運中心,因踩空跌落車道骨折,邱男主張現場照明不足且月台標線不清,請求國賠,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有缺失,判賠 30 萬餘元,可上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邱男於 2024 年 4 月 13 日下午 1 時許,在台鐵台中車站 1 樓公車轉運中心,自電梯步行至 C 月台與公車道連接處時,因踩空跌落車道,受有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等傷害。

邱男主張,月台與車道間有 20 公分高低落差,現場燈光昏暗,且月台緣石黃色標線斑駁不清,又未設置警示標語,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依國家賠償法提告請求醫藥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新台幣 54 萬 8039 元。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抗辯,當天事發時為下午 1 時,自然採光充足,且月台緣石標線不清情形,可清楚辨識落差。邱男是因為步出電梯後轉頭向右看,未注意前方路況才會跌倒,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無因果關係。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現場照明會同兩造及檢驗公司,於與事發相近時間至現場實測,平均照度未達設計標準。緣石標線部分,經勘驗現場及監視器畫面,標線已嚴重退色,幾乎與車道顏色融合難以辨識,且現場無高低落差之警示標語,致未能發揮警示功能。

法院審酌,管理機關未盡管理責任為肇事主因,應負 80 % 責任;原告未注意前方路況為次因,應負 20 %責任。全案 11 月 26 日宣判,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應賠償邱男 30 萬 2351 元,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芋傳媒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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