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楊梅物流中心火災後遺留廢棄物逾7個月,產生惡臭遭罰 327 萬元。北高行審理後認定,火災事件並非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範的污染源,桃園巿府開罰有誤,判決免罰。可上訴。
家樂福楊梅物流中心民國 111 年3月 14 日發生大火、廠房付之一炬,燒損面積約1萬 2000 平方公尺,損失高達新台幣數十億元,經查為許姓拆櫃臨時工在棧板暫存區抽菸後,未確實熄滅菸蒂導致火災;災後廢棄物高達1.7萬噸,遭遺留現場並產生惡臭。
桃園市政府 111 年3月 14 日起至 10 月 21 日進行 36 次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受理 26 件民眾陳情蚊蠅孳生及惡臭紀錄。
巿府認定,現場置放火災後廢棄物產生腐臭異味,且家樂福未採行裝置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或其他降低異味等防制措施,導致異臭味持續逸散,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及引起社會關注重大公安事件與民眾恐慌,依空污法 32 條規定裁罰 327 萬元、環境講習4小時(環境講習部分已執行完畢)。
家樂福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確認原處分環境講習4小時為違法,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認定,空污法 32 條規範目的,應在透過固定污染源的控制,以降低污染物增量限值,確保各防制區應有空氣品質,因此以未依法控制固定污染源為處罰對象,並非一有污染空氣的行為,而予以處罰。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桃園市政府作成原處分是認定家樂福「置放災後腐敗異味肉品廢棄物於火災現場」,違反空污法情節重大。但是,本件發生惡臭是因為發生火災事故現場遺留廢棄物所致,家樂福並沒有置放物質行為而致產生惡臭結果。
此外,環保署(已改制為環境部)函釋,「空污法主要規範對象為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經公告的特定空氣污染行為,火災事件的發生源並非空污法規範的污染源,其造成的空氣污染不宜依空污法處分」。
法院認為,本案是因為火災事故而產生惡臭,與固定污染源無關,桃園市政府以空污法相關規定開罰,明顯違法, 20 日判決撤銷原處分,確認原處分的環境講習4小時為違法。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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