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依憲法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或地方之公務員,凡認有違法失職之情事者,均得依法行使職權,予以糾舉或彈劾。讓人難過又洩氣的是:長期來,手執尚方寶劍的監察委員,似乎錯把令箭當雞毛,予人只打蚊子、蒼蠅,不(敢)打老虎的觀感。 以監察院六日出爐、十二日公布的新竹縣新埔鎮陳鎮長彈劾提案為例:新竹縣府發現陳鎮長上任一年後,仍違法兼任豬腳店負責人及營造公司董事;再經過一年十一個月,監察院對陳鎮長提案彈劾。 ──鎮長掛名豬腳店負責人,招來監委下重手,雖有警示全國公務員「不因惡小而為之」的作用,卻難免予人小題大作、有違比例原則之譏!倒是鎮長違法兼職營造公司董事,瓜田李下不避嫌,監委大人在縣府發現問題的一年十一個月才出手,再經過懲戒法院審理,讓人高度懷疑:彈劾案能在陳鎮長任期屆滿(剩一年一個多月)前定奪嗎?如果監察院的彈劾總在當事人任期屆滿或退休後才生效,對整飭官箴、澄清吏治是多大的反諷? 再看:九月廿三日的花蓮堰塞湖溢流事件,事前規規矩矩執行撤離的大馬村,零傷亡、零失聯;未確實撤離的光復鄉,十九死、五失聯!由此可見,堰塞湖溢流鬧出兩位數人命,不是天災,是人禍,還用説嗎? 不是説人命關天嗎?一、二十條人命,事態沒有比公務員違法兼職嚴重十百倍嗎?溢流前夕與總統賴清德視訊會議回報「已完成疏散」的花蓮縣府高層,沒有官僚殺人嗎?監察院,有對怠忽職守、禍延無辜的公務員從速進行糾彈嗎? 上個月爆出非洲豬瘟的梧棲養豬場,上傳或補傳之蒸煮廚餘照片,早在五月即開始異常,到七月剩一次、八月掛零,跟「每日『應』上傳蒸煮廚餘照片或影片」的法規,相去何止千里?更甭説,事後傳出,該案場蒸煮機其實早在四月就壞了──負責稽查的中市環保局,五月及七月各前往稽查一次,有符「『應』每月稽查一次」的法規嗎?沒看到現場蒸煮鍋爐早已鏽蝕嗎? 豬隻都不正常爆量死亡了,盧秀燕市長還被農業局長、環保局長、動保處長矇在「鼓」裡,所以還跑到購物節活動,搖頭晃腦打「鼓」作樂?事後,台中市府懲處兩位基層公務員,捅婁子的局處長換個位子,拿公帑補償豬肉攤販的損失,這樣的善後,有符比例原則嗎?監察院沒話説了嗎? (作者是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動保處長台中市府新埔鎮環保局長監察院盧秀燕花蓮堰塞湖農業局長 分享 FacebookGoogle+電子信箱LINELinkedinTele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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