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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竹田鄉長涉貪判3年10月 縣府依法停職

屏東縣竹田鄉長吳振中被控於招考鄉公所清潔隊員時,收受 90 萬元賄賂錄取謝姓男子,屏東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10 月。屏縣府依法停職,並將派代理鄉長。

檢警調查,謝姓婦人有意替女婿謝男爭取竹田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民國 112 年1月與吳振中達成支付新台幣 90 萬元,作為買受清潔隊員對價,婦人並前往吳振中住處交付現金。

鄉公所行政室於同年4月發布清潔隊員徵選公告,謝男於公告期間內報名面試後,鄉公所在5月公告錄取謝男為清潔隊員;吳振中偵查期間坦承收受現金 90 萬元賄款,並已繳回犯罪所得。

屏東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處吳振中有期徒刑3年 10 月,褫奪公權4年,已繳交的不法所得 90 萬元沒收。可上訴。

屏東縣政府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停止職務期間,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目前代理人選未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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