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公告,合庫銀行前櫃員挪用代收款項與客戶資金,未確實執行內控制度,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1 項與第 3 項規定,開罰新台幣 200 萬元。
金管會今天在網站公告,合庫銀前櫃員以稅費款項未即時入帳的手法挪用客戶所繳款項,且會計人員未確實覆核全套傳票、辦理庫存現金抽查作業;另外,該名前櫃員在辦理客戶交易時,多蓋取款憑證執行現金支出交易,相關缺失顯示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金管會指出,依照銀行法第 129 條第7款規定,開罰合庫銀 200 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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