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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筱峰專欄》賴總統第三次演講關於中華民國憲法制訂時期有無台灣代表參與之平議

總統賴清德29日上午出席「『團結國家十講』第三講-國際獅子會300B6區年度感恩餐會」致詞。中央社記者管瑞平攝

#賴總統第三次演講關於中華民國憲法制訂時期有無台灣代表參與之平議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的制憲會議中,確實有台灣的代表與會!但中華民國憲法的制訂過程,並非只是當年的事,我們還要理解事情背後的歷史縱深。

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的制訂過程,不只是一九四六年底制憲國民大會期間的短短一個多月的事而已。

蔣介石在是年十一月廿八日國大第三次會議中即提到:「政府十四年來制訂憲草的經過」;政治學者荊知仁也說:「…制憲大業,艱苦經營者,前後幾達二十年….」。

可見當前「中華民國憲法」的制訂,有一段相當時間的醞釀期或懷胎期,在這段醞釀期或懷胎期,台灣並沒有躬逢其會,因為當時台灣是在日本殖民統治下,不屬於中華民國。

這段醞釀期,若以蔣介石所說的十四年計算,則大致應推到一九三一年五月國民黨政府所制訂之「訓政時期約法」起算;若以荊知仁所說的「幾達二十年」計,則應推到更早,大致是蔣介石結合桂、閻、馮等系軍閥完成北伐前後起算。不管從何者起算,「中華民國憲法」的醞釀成形,都脫胎於國民黨在中國大陸的訓政時期。

國民黨北伐後所頒布的「國民黨訓政大綱」及「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一九二八年十月)開始了國民黨政府的訓政時期,而一九三一年五月召開的「國民會議」及其通過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受到汪精衛、閻錫山、馮玉祥等「擴大會議」宣布制定約法的刺激而有此舉),明白揭示國民黨一黨專政。

九一八及一二八事變後,日本侵華日亟,國民黨迫於客觀情勢,乃於一九三二年四月召開「國難會議」,邀集其他黨派及社會人士討論團結禦侮之事。受邀者有半數以上拒不出席。而到會的一百六十餘人當中,有人認為國民黨訓政之成績,尚不及宣統年間的預備立憲,因而想利用國難會議來取消「黨治」,實行憲政。同年十二月,國民黨四屆三中全會,除決定在一九三五年三月召開國民大會,議定憲法及憲法頒布日期外,並飭立法院從速起草憲法草案。

憲法的起草,自一九三三年一月至一九三六年五月,歷時三年餘,其間歷經立法院及國民黨中央之再三易稿修正,而於一九三六年五月五日明令宣布,是即所謂「五五憲草」。

有趣的是這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有關領土的規定(第四條)這樣說:

「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疆域。」

從條文中,我們發現,台灣並沒有被列在其「固有疆域」中,而早已獨立的蒙古,以及在日本操控下的東北(滿洲國),卻都列在其領土中。

而根據一九三六年公布,翌年再做若干修訂的國大代表選舉法,台灣也未被置於中國各省市配額中,而是被置於特種選舉人,與檀香山、秘魯、墨西哥、印度等其他廿三個國外區域並列,只分配到一名「華僑」代表的名額。

一九三九年九月,「國民參政會」(一九三八年七月以選舉方式成立)組成廿五人的憲政期成會,對五五憲草加以研討、修正。然而,由於中國對日抗戰的吃緊,憲法草案一直被「套牢」,直到二次大戰結束後,透過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作成五五憲草修正案,提供制憲國民大會採納。

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制憲國民大會在南京召開(此時才有台灣的十七名代表參加)。憲法草案在幾經折騰、協商、改易之後,終於在十二月廿五日三讀完畢。「中華民國憲法」於焉產生。

回顧「中華民國憲法」產生的過程,在日本殖民統治下的台灣與這部憲法的關係真是微乎其微。在這部憲法醞釀的過程中,台灣大部分的時期都不在場,不但一九三六年的五五憲草中有關領土的規定,不承認台灣為中國的一部分,而且國大代表選舉辦法中,也沒有台灣的代表。直到「中華民國憲法」即將成形的最後一刻,台灣才有十七名制憲國大代表匆匆趕赴南京參加會議。但是這些代表因為是「撿戲尾」的份,簡直插不上嘴。就好像是在喜宴中,最後一道菜都上完才到場的客人,沒吃到什麼,也只好認了。

更遺憾的是,這十七名台灣的代表,在開完會回來的兩個多月後,台灣爆發二二八事變。其中的兩名國大代表張七郎、林連宗不幸死在「祖國」的槍下,另外一名代表顏欽賢也名列「首謀叛亂」的通緝犯名單中,飽受牢災。台灣的制憲國代竟遭此待遇,則台灣與這部憲法的關係,似乎就更令人難以言說,難以理解了。

 

原文出自李筱峰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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