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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車禍肇事駕駛死亡 警認定有蓄意衝撞意圖

三峽北大國小外道路5月19日車禍造成3死,涉肇事駕駛余男於31日傷重不治。圖為事故現場車輛碎片等物品散落一地。(圖片來源:中央社檔案照片)

新北市三峽區 5 月 19 日發生車禍造成重大傷亡,涉肇事駕駛余男於 5 月 31 日傷重不治,三峽警分局 4 日表示,認定余男有蓄意衝撞意圖,依殺人等 4 罪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處。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於偵查期間死亡者,檢察官將為不起訴處分。本案後續將由新北地檢署處理。依法被害人可向繼承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三峽北大國小外道路車禍造成 3 死、 12 輕重傷,死傷者大多為學生,引起關注。涉嫌肇事的 78 歲余姓男子 5 月 31 日上午因傷重、多重器官衰竭,於亞東醫院過世,全案增為 4 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偕同法醫 5 月 31 日進行相驗,預計 6 月6日上午解剖釐清死因。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昨天下午以訊息說明,余男駕駛自小客車在北大國小學區內高速行駛,衝撞無辜路人及用路民眾,造成 3 死 12 傷。案發後新北市警局立即組成專案小組,比照重大刑案積極偵辦。

警方表示,經調閱監視器、行車紀錄器,進行現場勘察採證、測繪及勘察肇事車輛等偵查作為,歷經多次專案會議,調查相關客觀事證後,於 4 日彙整卷證,移請新北檢偵處。

警方指出,檢警專案小組經過縝密蒐證及調查,根據余男的車速、沒有煞車痕跡等客觀事實,判定余男在國成街有蓄意衝撞意圖。

警方強調,對於本次重大車禍造成的傷亡,表達最深沉哀痛與遺憾,後續將協同市府團隊全力協助被害人及家屬相關事宜。

新北檢表示,由於警方沒有結案權,相關起訴、處分須由檢察官為之,因此即使被告死亡,仍須將案件移送檢方。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於偵查期間死亡者,檢察官將為不起訴處分。不過,被害人仍可向繼承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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