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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獵集團殺墾丁梅花鹿販售鹿茸等 屏檢起訴4人

屏東縣滿州鄉陳姓男子等4人組成盜獵集團,在墾丁國家公園獵殺梅花鹿並販售鹿茸、頭骨等牟利。屏東地檢署2024年展開調查,近日偵結,依法起訴。(屏檢提供)圖片來源:中央社

屏東縣滿州鄉陳姓男子等 4 人組成盜獵集團,在墾丁國家公園獵殺梅花鹿,並販售鹿茸、頭骨等牟利。屏檢去年 11 月展開調查,近日偵結,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等罪起訴 4 人。

屏東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去年 11 月間發現社群平台有恆春地區旅客揭露,有不法分子在墾丁國家公園境內持槍獵殺梅花鹿,隨即指派檢察官偵辦,並召集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八大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展開調查。

專案小組持屏東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分別至陳姓男子及潘姓男子滿州鄉住處執行搜索,扣得手機、獵槍 2 支、喜得釘 5 顆、鋼珠 5 顆等物,並陸續傳喚陳男等 4 人到案說明。

屏檢調查指出,4 人均為滿州鄉民,其中 1 人為漢人,3 人為原住民,在民國 112 年 3 月至 114 年 9 月間,2人 1 組分持獵槍在墾丁國家公園社頂公園一帶獵殺梅花,經分析手機照片與對話紀錄,4人共獵殺梅花鹿 9 隻,主要目的為取得鹿茸圖利,每兩售價新台幣 200 至 300 元,鹿頭骨與鹿肉也分別販售。

檢察官認為,陳男將原住民獵槍,出借給非原住民的另一名陳男,已明顯偏離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狩獵生活價值內涵,脫離原屬作為生活工具使用範圍,無法援用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2項規定排除違法性。此外,鹿茸屬可循環生長資源,毋須宰殺取材,應認屬不必要虐殺行為,應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提起公訴。

屏檢表示,全案近日偵查終結,認 4 人均涉犯動物保護法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及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嫌;借槍陳男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持有獵槍罪嫌、出借者涉犯反同條例第8條第2項出借獵槍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相關犯罪工具。

屏檢提醒,墾丁國家公園為生態保育重點區域,梅花鹿復育成果得來不易,民眾如有不法獵捕行為,必將嚴查嚴辦。另鹿茸可由合法養鹿場依規採收,毋須以獵殺方式取得,切勿因一己私利破壞珍貴自然資源。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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