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不符之藍白堅持選罷法修正
1971 年,蔣介石堅持「漢賊不兩立」,否決美國好心的兩個中國,美方跟 KMT 內部就有人警告,這無異是自殺行為。結果呢?
藍白聯手「強行」通過選罷法修正,明明就是衝著去年底積極行動的公民團體。
黃珊珊+許宇甄的版本,就是兩個重點:
- 罷免連署須附身份證影本
- 偽造連署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0 萬以下罰金。
當時民進黨激烈反對的修正條文是「需付身分證影本」,因此並未著墨加重刑責的條文。
但是,加重刑責的部分,除了提案人,吳宗憲、翁曉玲都在立法院有公開完整的說明。
翁曉玲也在立法院強調,偽造連署的刑責可追訴 20 年。
所以這跟「需附身分證影本」不一樣,並沒有新法、舊法適用的時間差問題?
當然這也已經不是賴士葆、葉元之所認知的「只是小事」。
檢察官也只不過是執行藍白兩黨堅持通過的新選罷法,這也要怪賴清德嗎?
如果說,當年堅持「漢賊不兩立」,拒絕「兩個中國」,是自殺行為;如今看來,藍白堅持通過的選罷法修正案,又何嘗不是?

原文出自陳增芝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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