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罷免連署加嚴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去年在衝突中三讀,今年生效。有民眾領銜提出 3 項公投提案,要求廢止連署加嚴等條文規範內容,中選會委員會議經審議後,認為 3 提案皆有舉行聽證必要,藉以釐清相關爭點。
立法院會去年底在衝突中以舉手表決三讀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條文已於今年 2 月生效。條文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若冒用他人個資連署,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中選會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中選會委員會議今天審議 3 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包含一,陳天壽領銜提出的「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 2024 年 12 月 20 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6 條第 3 項及第 79 條第 1 項之修正,即罷免案之提議人於『提議』時需附上提議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嗣由總統於 2025 年 2 月 18 日公布)之規定,應予廢止?」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二,張人仰領銜提出的「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 2024 年 12 月 20 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0 條第 4 項及第 83 條第1項之修正,即罷免案之連署人於『連署』時需附上連署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嗣由總統於 2025 年 2 月 18 日公布)之規定,應予廢止?」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以及,三,趙偉程領銜提出的「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 2024 年 12 月 20 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 98 條之 2 即『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應予廢止?」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中選會說,經審議後 3 案皆有舉行聽證必要,藉以釐清相關爭點。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的提案後,應於 60 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 30 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 2 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 4 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 1 條第 2 項或前條第 8 項規定。四、提案有第 32 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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