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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稱未借錢成證據 合議庭認定林姿妙洗錢

林姿妙(圖) 圖片來源:中央社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與洗錢,遭判 12 年半。判決書指出,林姿妙有 3250 萬元不明金流,其中人頭帳戶證稱「未實際借錢」給她,事後還有「過水錢」,加上林姿妙對金流交代不清,合議庭因此認定觸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林姿妙涉貪案去年底一審宣判。林姿妙犯圖利罪判7年徒刑,另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6月,另犯特殊洗錢罪判3年6月,應執行 12 年6月,褫奪公權6年,林姿妙也因財產來源不明遭內政部停職,判決書全文日前公布。

林姿妙遭檢方指控,在 2017 到 2019 年間,有不法金流達 7844 萬元;但林姿妙辯稱因當時丈夫去世需還債,以及要照顧子女及其讀書費用,這是與他人單純借貸所產生的循環金流,並非洗錢。

判決書指出,檢方所指控的不法金流中,有部分確實是林姿妙借貸款項,雖還款方式不符常情,但無明確的洗錢證據;但其餘 3250 萬元不明金流的2名帳戶持有人是一對夫婦。

判決書指出,這對夫婦在開庭時證稱, 2007 年間林姿妙表示要借 50 萬元,他們當時雖不認識林姿妙,仍然答應,林姿妙於是開立面額 50 萬元的支票;但實際上,2人並未支付現金給林姿妙,1周後林姿妙卻兌現支票,再請他們從帳戶中領出 50 萬元給林姿妙的助理。

夫婦證稱,從 2007 年到 2019 年間,林姿妙斷斷續續以此方式交付支票、再請他們提領現金,其中 2018 年到 2019 年間,還會收到每筆1萬 5000 元的「過水費」;他們家從未提供任何金錢給林姿妙,所謂的「借款」都是虛偽借款。

法官認為,這對夫婦與林姿妙並無仇恨嫌隙,證詞可信,林姿妙虛偽借款是為了製造金流斷點,屬於特殊洗錢無疑。此外,在這 3250 萬元中,有 800 萬元是在圖利案發生的 2018 年到 2019 年間存入,林姿妙卻無法說明合理來源,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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