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質疑立院:不能為調查而調查、查弊案後能夠做什麼?
Newtalk新聞 政治 林朝億報導
黃昭元說,立法院不是不能有調查權,而是立法院調查權如釋字 585 是個固有性的,但同時也強調是個輔助性,也就是手段性權力,必須要有相對應目的性權力。用白話講,「不能為調查而調查,要看你調查結果到底是為了什麼,如果調查結果是在追究刑事責任,那是檢察機關的事情」,如果要追究公務員責任,憲法明文規定監察院才能對公務員違法失職提起彈劾。
黃昭元說,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憲法上所為的目的性權力。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刑事責任嗎?還是追究彈劾?這是公務員責任,「這是一個核心爭議,也是我的困惑所在」。
黃昭元大法官問黃國昌這個問題,是打到要害。
就是立法院的憲法職責是審預算、通過法案,不是查弊案,查弊案是司法權、監察權的工作,你立法院不能為了調查而調查。
根據大法官 325、585、729 號解釋,立法院只在執行立法院職權時,才有調查權,這個調查權是一種輔助性權力,不是你想調查什麼就可以調查的。
我講白一點,立法院一堆內線交易犯、貪污犯、炒地皮的,牛鬼蛇神一堆,找這些人查弊案,是找鬼拿藥單!
還有,別嘴黃昭元大法官學歷不夠了,人家學經歷好得很!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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