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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城大火黃格格無殺人動機 改依放火罪判無期

高雄城中城大火釀 46 死 41 傷,高雄地院考量主嫌黃格格雖然放火有明顯過失,但因無殺人動機,不構成檢方認定殺人罪,改依公共危險放火等罪情節嚴重,判最重無期徒刑。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樓去年 10 月 14 日火災,造成 46 死、 41 人傷,高雄地檢署雖依殺人、公共危險罪起訴主嫌黃格格;但高雄地方法院上午 10 時宣判,改依公共危險放火罪、過失致死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城中城罹難住戶家屬聆判後,當庭淚崩大喊「為什麼不是判死刑」?

承審法官宣布判決後當庭表示,合議庭主要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鑑識報告等證據,認定起火點為黃格格長期使用空間的沙發椅墊上,且證據顯示她是最後一個離開的人,據此認為黃格格因懷疑男友和前女友舊情復燃,在吃醋喝悶酒後,想藉點火讓男友難堪,並將驅蚊用淨香灰燼倒在沙發椅墊點火,進而導致濃煙迅速上竄,釀成嚴重死傷。

法官指出,依檢方提出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有殺害城中城大樓住戶動機,且社區住戶距離起火點 20 公尺以上,雖然放火有明顯過失,但仍不構成檢方起訴的殺人罪,據此改依刑法第 173 條公共危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以及過失致死罪量刑,並以罪行較重的放火罪判處無期徒刑。

合議庭考量,放火罪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黃格格為感情因素想要破壞當時男友使用家具,導致火勢延燒整棟大樓釀 46 人罹難,致被害家屬深感痛苦,屬放火罪最嚴重情形,據此依放火罪最重的無期徒刑量刑。全案可上訴。

「怎麼可以沒讓她下去跟 46 條亡魂作伴,完全不能接受這樣的判決,為什麼不是死刑?」城中城罹難住戶家屬接受媒體聯訪表示,黃格格在城中城混了那麼久,跟每個住戶和家屬都認識,但審理期間從來沒對被害家屬表達過歉意或悔意,也沒坦承過放火犯行。

住戶家屬痛批,所有城中城罹難者家屬都希望可以依殺人罪判處黃格格死刑,希望檢察官一定要上訴,給家屬一個交代。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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