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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參加園遊會對高中女生性騷擾 檢依法起訴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com

嘉義市方姓男子今年 3 月間參加某高中園遊會,竟假借問廁所位置,涉嫌伸手觸摸一名高中女生胸部 2 次,檢方除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因高中女生未滿 18 歲,依法加重其刑。

嘉義地檢署起訴指出,現年 32 歲方姓男子今年 3 月間,前往嘉義市某高中參加園遊會,見一名高中女生獨自在教學大樓通道行走,認為有機可趁,趨近攔下,假借詢問廁所位置為由,趁她來不及抗拒,接續伸手以手背觸摸其胸部 2 次。

這名高中女生驚覺遭碰觸胸部,立即奔跑離開現場,返回其班級設置的園遊會攤位,哭著告訴同學當時情況,當時身體還在發抖,她與同學一起通報學校教官途中,發現方男還在學校,其同學即以手機相機拍照存證。

方男坦承有詢問高中女生廁所位置時,有揮動右手,以手背揮到東西 2 次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犯行,並辯稱,當時手有點痠,就揮動右手,當下覺得有揮到東西 2 次,沒有察覺揮到對方,只感覺碰到東西。

檢方表示,這名高中女生於案發後情緒不穩定,講話會發抖、害怕,哭得很傷心。且 2 人素不相識,彼此無怨隙,這名高中女生沒有理由構陷方男,加上明確表示沒有要與方男和解,可見也非為了金錢。

檢方指出,方男與高中女生面對面交談時,以手痠而揮動右手碰觸到「東西」1 下,依常理應停下動作或保持距離,避免再碰觸到對方而引起誤會;方男卻仍堅稱不知道揮到什麼,且接續揮到 2 次,顯見他是故意觸摸高中女生胸部。

檢方認為方男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 1 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的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嫌,應加重其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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