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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修同婚專法盼納共同收養 法務部:尊重

圖片來源:中央社

朝野立委提案修正同婚專法,希望讓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敬表尊重,但有關施行日期的規定應配合修正。

台灣 2019 年 5 月通過「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辦理結婚登記,但受限法律規定,在收養小孩時,同志也可能面臨小孩、配偶二選一的困境,因為依照現行收養規定,單身同志可以收養小孩,但之後結婚了,養子女卻無法被同性配偶收養。

對此,民進黨立委范雲、國民黨立委鄭麗文、無黨籍立委林昶佐、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分別提出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排審,陳明堂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陳明堂說,對於各立委及黨團提案修正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規定,放寬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的範圍,與異性配偶趨於一致,法務部敬表尊重,但有關施行日期的規定應配合修正。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提到,有國外研究指出,在同性家庭成長的兒童,長大以後在結婚意願、有無全時工作、教育程度、憂鬱指數、酒精使用度等,與異性雙親家庭成長的兒童,有明顯差異,「但該研究的方法已多受學界批評」。

法務部指出,另有較多的國外研究顯示,同性伴侶家庭養育的子女,在性別認同、性別角色行為、性取向偏好及認知功能等,均與其他家庭養育的子女無任何差別,「故尚無具體實證在同性家庭成長的兒童,身心發展上有負面的影響」。

法務部也說,外界質疑同性家庭有穩定度不足情形,無法提供孩子穩定的雙親關係,但收養家庭是否具備完善親職能力,以及有無穩定的家庭結構,本為媒合收養評估的重點,並由社工人員就收養人年齡、收養家庭型態、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收養家庭型態不應作為評估家庭適不適合收養子女的唯一因素。

現行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條文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范雲等人的提案版本則為,「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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