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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軌CPTPP 立院三讀數位侵權符要件可改列公訴罪

為接軌 CPTPP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等案,民眾若為銷售、營利,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數位重製物,且符合造成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損失等 3 要件,改列公訴罪。

去年 9 月台灣正式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CPTPP ),為接軌國際標準等,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 月 24 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著作權法、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專利法第 60 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法案逐條審查時,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全案今天於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經濟部書面報告指出,這次著作權法修法重點為,現行著作權法有關公訴罪的範圍,僅限於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與 CPTPP 的規定尚有落差。目前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主要來自數位盜版及網路侵權,盜版光碟已非主要態樣。

因此,為符合 CPTPP 的規定,修法將前述主要的侵權態樣,即非法數位盜版(包含盜版光碟)、散布數位盜版品及公開傳輸行為,納入公訴罪範圍。

此外,為符合 CPTPP 侵害情節重大才列為公訴罪的規定,因此規定須符合「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 100 萬元以上之損害」3 要件,才屬於侵害情節重大。

至於商標法修正重點,經濟部指出,現行商標法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構成民、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為符合 CPTPP 規定,民事侵權責任修法回歸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可涵蓋「明知或可得而知」等行為,故刪除「明知」要件;刑事處罰則以「故意」為要件,以符合 CPTPP 規定。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範,仿冒商標的標籤、吊牌、包裝容器等行為,科以刑事責任,最高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相關行為若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進行,也在規範的範圍。

此外,專利法修法部分,三讀條文規範,明定對於申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並聲明不侵害新藥專利權或新藥專利權應撤銷者,新藥專利權人得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審查程序中提起侵權訴訟,其未提起者,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也得提起確認之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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