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草案,避免承租人規劃行程不當或因臨時增加景點、變更行程致使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不合理,擬規範單日勤務不得逾 11 小時。
交通部於預告草案中說明,遊覽車於實務調派營運時,車輛自停車場行駛至承租人指定報到地點及行程結束後返回停車場等行程,均屬必要完成的工作,也須有一定的工作與駕駛時間,為避免承租人規劃行程不當或因臨時增加景點、變更行程致使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與業界討論獲得共識,將規範駕駛勤務時間。
草案增訂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最多不得逾 11 小時,促使遊覽車客運業合理派用駕駛人,避免危害行車安全因素發生,違反規定可依公路法開罰新台幣 9000 元至 9 萬元。
另外,為防杜業者無營運實績卻反覆運用停復駛手段以降低營運成本擁有車輛,基於維護遊覽車客運業市場營運秩序,增訂遊覽車營業車輛停駛期限不得超過 6 個月,且申請復駛 1 個月內不可再申請停駛,而遊覽車汰舊換新撤銷牌照後替補期也將從 2 年縮短為 1 年,促進合理供需。
交通部預計今年上半年可完成這項法規修正並實施,讓遊覽車的工作環境更安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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