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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專欄》「配偶權」算法律保護的「權利」嗎?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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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去年 5 月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後,台灣成為通姦除罪化的國家,導致對於配偶出軌的另一半,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配偶權受侵害提告求償,不過台北地方法院近日一件人妻對小三提告求償 80 萬元的判決引發熱議,因為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憲法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的「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在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也就是不承認配偶權存在,即使小三沒出庭也未抗辯,法官仍判人妻敗訴。

這個案子原告有三個律師,人夫承認外遇,小三都沒出庭,然後法官在長阪坡一喝,千軍萬馬都過不去。這個案子算孤例,法官的見解算少數說,上訴後應該會被廢棄。不過還是要討論什麼是配偶權,其實在民法裡面並沒有「配偶權」三個字,那它算法律保護的「權利」嗎?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是這樣規定的,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關鍵字: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民法沒說這個是一個「權利」,只說這是一個「身分法益」,那就有解釋的空間。大部分法官都承認它是一個權利,律師提告,用的都是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搭配第 195 條,法院也都認可這樣的主張,只要證據足夠,都會判賠慰撫金。這次案件的律師,也是這樣主張的,結果卻踢到鐵板。不過問題應該不是在律師,而是法官見解比較少見,上訴二審後追加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讓法院擇一適用,就好了。

圖片來源:中央社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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