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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誹謗蔡英文學歷案未到庭 北院通緝彭文正

前台大教授彭文正(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電視節目主持人彭文正涉誹謗總統蔡英文遭檢方起訴,2次開庭未到。台北地方法院今天指出,彭文正有逃亡之事實,且身在美國,不經拘提,發布通緝。

台大法律系名譽教授賀德芬等人指稱蔡總統「偽造論文及證書」,彭文正後來公開質疑蔡總統學歷造假,蔡總統控告彭文正等人。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罪起訴彭文正;賀德芬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收案後,今年 7  月 28 日上午進行準備程序庭,寄發傳票給彭文正及律師張靜、李震華的事務所,但彭文正與律師均未到庭。合議庭改 10 月 20 日下午再次開庭,開庭當天,律師張靜、李震華雖到庭,但彭文正仍未到庭。

北院指出,為求慎重,要求檢辯雙方以書狀交換表示意見。檢察官主張,彭文正滯留美國,是蓄意不到庭,明顯拖延訴訟程序進行。彭文正早就知道 10 月 20 日庭期,傳票也有送達給辯護人,彭文正是藏匿於美國,逃亡於美國,依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規定,可以通緝。

彭文正律師表示,彭文正想回國,但若回國就必須到集中隔離所隔離 14 日,彭文正與蔡總統有許多訴訟正在進行中,彭文正據此認為,回來台灣會令自己有身陷危險之虞,這也是彭拒絕出庭的理由。

律師指出,彭文正早於 6 月 9 日即已為孩子就學美國中學一事陪同孩子前往美國,有正當理由,否則孩子就將失學在外;另外,律師提出彭文正手機在美國遭到定位、駭入的證據,顯有生命安全受危害之虞,只要台灣不實施 14 日集中隔離的防疫政策,彭就會回來出庭。

北院表示,若有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逃亡或藏匿的情形,縱然法院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於被告未到庭時行準備程序,亦或審理結果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所規定對被告為缺席判決之時,也不是絕對不能對逃匿的被告加以通緝。

北院指出,律師指彭文正手機在美國遭到定位、駭入,但真實性及關連性未經證實,不能以此即認彭文正在台灣有人身安危之虞。台灣目前入境雖有若干防疫規定,並無造成彭文正客觀上不能回國的阻礙,若彭說詞可採,其他案件的被告是否也可以此理由長期寓居國外,逃避審判,顯然不合理也不合法。

北院認為,彭文正已表明不願回國、不願到庭的意思,不到庭的理由均非正當,甚至謬稱其居住地址為白宮,誑稱「等國際刑警來抓,如果駁火最好」等語,足證有逃亡的事實,而彭文正身在中華民國法權所不及的美國,無拘提的實益,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規定予以通緝。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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