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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立委促勞動部修法協助工會

圖片來源:中央社

大法官釋憲,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違憲。台灣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今天偕工會團體舉行記者會指出,勞動部應儘速擬定勞基法修法版本,並成立平台協助工會,避免工會陷入談判衍生的勞資糾紛。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科長蔡瑩潔在記者會中回應,與失效的勞基法第 49 條第1項連動的其他條文,勞動部將邀集學者專家,盡快釐清爭點。

大法官釋字第 807 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賴香伶今天偕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邱奕淦、民視工會前理事長鄭雅慧舉行記者會,呼籲勞動部與立法院應正視勞基法第 49 條第1項失效後的衝擊,避免夜間工作勞工權益受損。

賴香伶在記者會中表示,尊重大法官會議對性別平權的認定,但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1項失效後,對勞工深夜工作保障相當不利,工會未來也難以根據勞基法要求資方協商夜間工作議題,例如夜點費、交通津貼或夜間工作津貼等保障恐將失效。

賴香伶表示,勞動部應在立法院9月開議前擬定勞基法修法版本,盼立法院下會期能夠審查且促成修法,勞動部也應成立平台協助工會,避免工會自行談判後衍生出勞資糾紛

邱奕淦指出,勞基法第 49 條第1項自公布日失效,將降低工會透過集體協商要求夜間工作保障的空間,不利於勞資雙方協商夜間工作問題,更對夜間勞工相當不利,呼籲勞動部應盡快修法降低衝擊。

鄭雅慧表示,工會過去是依據勞基法第 49 條第1項與雇主協商,但如今法源失效,呼籲勞動部應盡快提出修法草案,讓工會與資方協商夜間工作時,能有具體法源依據;此外,勞基法第 49 條第5項是保障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勞工,但其原屬於第 49 條第1項規定例外,如今條文失效恐衍生問題,行政部門應趕緊研議補漏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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