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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涉賄選逆轉 更一審改判無罪

前新北市議員張晉婷 2014 年底選舉期間,因競選團隊幹部涉席開 80 桌賄賂招待選民吃海鮮;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她不知情幹部以競選經費付餐費,且沒有主觀犯意,改判無罪。可上訴。

全案分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刑事賄選罪嫌 2 部分,民事部分,一審判張晉婷當選無效後,二審於2016 年4月間判張晉婷當選無效確定,議員席次由次高得票的陳明義遞補。

刑事部分,一審依選罷法判張晉婷 4 年 6 月徒刑,二審駁回上訴,仍判 4 年 6 月,案經三審撤銷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今天宣判。

高院更一審審判長宣判時指出,扣案證據無法證明張晉婷知情幹部以競選經費來支付餐費,且無法認定張晉婷有以辦理餐會方式行賄選民的主觀犯意,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張晉婷於 2014 年底選舉期間,因競選團隊幹部涉嫌花費新台幣 40 萬元席開 80 桌,舉辦餐宴招待選民,並在餐宴中向選民拜票,檢方認為張晉婷涉嫌賄賂、買票,且對幹部免費招待選民的行賄行為知情,分別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張晉婷以及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政治人物在民事遭判當選無效確定而解職,刑事卻無罪引發議論,法界人士指出,關鍵在於民事是採取「優勢證據」,過半心證即會勝訴;而刑事是要入罪的,採取高標準的「超越合理懷疑」心證程度,要 95 %的信心水準,本案與前立委李乙廷案、前桃園巿議員劉茂群案雷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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