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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權再邁大步 司法院拚修法全面開放跨國同婚

圖片來源:中央社

(芋傳媒記者簡翊展報導)2019 年 5 月,立法院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然而若外國伴侶母國未承認同婚,即無法在台登記,為此,司法院院會於昨(22 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及第 63 條修正草案,後續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未來台灣人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婚的外國伴侶有望成立婚姻關係,

民進黨政府遵照 2018 年公投結果,以不修改民法規定的方式,另訂立專法保障同性伴侶婚姻權,立法院在 2019 年 5 月 17 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於同月 24 日生效,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2019 年 5 月 17 日下午,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場外挺同群眾有人高聲歡呼,有人激動落淚,現場瀰漫溫馨感人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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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按原《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因此,若跨國同性伴侶母國未承認同婚,便無法在台灣登記結婚,全球至今僅 29 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多數跨國同性伴侶仍無法在台獲得保障。

為進一步實現平權,針對跨國同性伴侶的困境,司法院先前委託學者研究、參考各國比較法,在昨日的院會提出此次的修法,希望將《涉民法》第 46 條修訂為,「婚姻之成立, 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但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為有效。」

過去政府為避免「假結婚」、「假依親」等情事,設有《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規定包括泰國、印尼、菲律賓、緬甸、印度等 22 個國家國民,若要與台灣人結婚,必須先在該國登記結婚後才能來台登記。

未來修法通過後,除前述 22 個國家,其餘跨國伴侶皆可直接在台灣登記結婚,若台灣人要與該 22 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可先至承認同婚的第三國登記結婚,再來台登記。

司法院強調,愛無國界,我國國民無論選擇本國人或外國人成為配偶,都應該受到國家同等的保障,享有成家立業、安身立命的幸福。司法院會持續關注各項人權議題,並致力維護國民自由平等權利、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

院會召開後,司法院亦在官方臉書貼文,強調「沒有誰能將愛情劃界限」,並解釋此次修法的背景、目的以及適用範圍,貼文中提到,「台灣人與港澳人民間的婚姻,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應類推適用涉民法,故也被這次修正草案所涵蓋。至於台灣人與大陸人民間的婚姻,必須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所以不在本次修正草案的範圍」。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是否開放台灣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須待陸委會研議修正。

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圖以各種形式干預、併吞台灣,過去中國籍配偶要取得台灣身分證,即有比其他國籍配偶更嚴格的規範,有些輿論認為,未來若要開放台灣人與中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仍須設立更嚴格的規定,防止其無孔不入的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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