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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換照案聲請假處分駁回 北高行:無急迫危險

圖片來源:中央社

NCC 在 11 月 18 日決議對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中天電視公司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今天認定原處分未對中天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駁回聲請。可抗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1月18日決議對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中天電視公司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日駁回聲請,發言人程怡怡(後中)說明駁回理由。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天新聞台執照為期6年,將於 12 月 11 日到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認為,中天新聞台違規嚴重,大股東直接、間接介入新聞製播,顯示內控與自律機制失靈,7名委員於 11 月 18 日一致決議駁回換照申請。

中天新聞台所屬中天電視公司不服,向北高行聲請假處分;中天電視公司委任律師於 11 月 30 日開庭時更正假處分聲請為「本案訴訟確定前, NCC 暫准新聞台執照,且 NCC 不得同意及許可系統台就 52 頻道做其他的安排及調整」。

本件由審判長許麗華、法官孫萍萍及陳雪玉組成合議庭,經評議做出裁定,裁定指出,暫准執照部分,中天電視未釋明於本案訴訟具勝訴的高度可能性,原處分並未對中天電視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另依利益衡量原則,本件尚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必要。

合議庭指出,中天電視主張原處分各項程序上或實體上有違法爭議,這部分須待本案行政訴訟認定,並無法由中天電視或 NCC 目前釋明的狀態,就能論斷原處分(否決換照申請)的合法性,因此認定中天電視並未釋明其於本案訴訟中,具有較高勝訴可能。

法院表示,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規定,原執照有效期限為 6 年,中天電視於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照,如未經 NCC 准許,即無法繼續經營衛星頻道事業,中天電視可預見這項可能,難認原處分對中天電視已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合議庭指出,考量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的公共資源,即社會公器,其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本件聲請若予准許,形同中天電視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對於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督管理的規範,等於將衛星廣播電視法所定6年定期換照的制度設計形同具文,並影響 NCC 有效管理秩序的權能。

法院指出,衡量中天電視因未獲換照所受的損失、 NCC 有效管理秩序的權能、衛星頻道事業所製播節目及廣告對社會影響重大等情事,中天電視聲請假處分,並沒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必要。

至於 52 頻道部分,法院指出,由於頻道是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及衛星頻道事業或代理商,經過商業機制形成,屬於「私法上法律關係」,並非「公法上法律關係」的爭執,且 NCC 無從主動介入,這部分不符法定聲請假處分要件。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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