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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議會透明化,南投議會能否回應民眾「知」的權利?

南投縣議會。 /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 作者:SSR2000

內政部於前年修正「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明定地方議會自今年(2020 年)1 月 1 日起應開放大會旁聽,並將大會及委員會會議全程錄影、公開。依據內政部資訊,目前南投縣議會、屏東縣議會仍未將各委員會影音檔公開,而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等 10 議會則未公開程序、紀律委員會影音檔,均已行文要求改善。按「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 25 條,地方議會除秘密會議外,應於會議前將議事日程公開於網站;除考察或現勘議程外,大會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應全程錄影,並應於會議後一定期限內將會議紀錄、議事錄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事實上, 南投議會議事法規攸關議事資訊揭露事宜早已俱全,是否如實遵守,給予縣民應有的透明議事,仍待關注。

為什麼議會需要透明呢?

台灣縣市地方議會一直都被「不透明的箱子」罩著,像個黑箱,人民不曉得投票選出的議員,在議會裡忙些什麼,是不是幫著人民監督著政府、表達人民的意志?

議員的「老闆」是人民,他們拿人民的稅金當薪水,人民卻不知道他們的工作內容,合理乎?

議會的透明, 除了人民當家的象徵性質外,另一個重要的議題是提供議會與議會監督組織一個對話基礎,盼透過增進政府與議會的資訊透明,避免府會一家,使議會能夠發揮其最初設立的意義-「監督政府」,並且促成更多公民參與及回應更積極的代議制度。

台北市議會。
圖片來源:中央社

議會透明議事資訊揭露的相關法源,南投議會議事法規早已完備,分別為南投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本會召開之大會、委員會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南投縣議會議事規則第 22 條第1項:本會之大會、委員會及小組會議,除另有規定外,應公開舉行。

南投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辦法第 3 條:本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由此立法歷史觀之,南投議會組織自治條例早於 2000 年(民國 89 年)五月公布實施; 南投縣議會議事規則同年 6 月公布實施,7 月內政部發函備查; 南投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辦法 6 月公布實施。也就是在 20 年前即有議會議事公開舉行之相關法律規定, 到底為什麼這麼久之前「議會即規劃要開放呢?」,而又為何卻遲未落實於真實行動?議員開會按前諸之法規, 為此些規範之當事人之一當然受其拘束,然倘非內政部前年依法要求各議會「應」開放旁聽與公開大會及委員會會議全程錄影公開,南投縣議會恐仍因循苟且蕭規曹隨毫無作為。

據全國監督議會聯盟團體的調查,截至 2020 八月,議會開議期間有關公民記者採訪、一般民眾旁聽、拍照錄影直播,大會與委員會皆不開放,除非主席同意。目前僅大會的直播達標,此次南投縣議會召開臨時會開議(2020/8/10-8/21),在網路上仍無法看見其直播, 只能在中投電視台看見各個議員的質詢,各委員會仍舊處於黑箱, 以一個早於二十年前即超前部署按地方自治條例、自我立法開放南投縣議會的開議資訊,卻視自治立法為塑膠-視而不見,將此開放精神奉為神主牌而從不實際操作,遲至內政部於前年(2018 年)發函要求「應」落實議會透明開放爾後,議會對此「公開」之法律要求仍遮遮掩掩,能拖就拖。

內政部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發布「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希望透過議事資訊揭露,讓各界能夠了解各地方議會運作狀況及議員問政內容,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內政部。
圖片來源:wikipedia
作者:Chongkian

為讓地方議會有足夠準備時間,從發布到 2020 年施行已提供 1 年多的緩衝期,且事前也曾多次向各地方議會確認執行上並無問題,已要求相關議會儘速落實委員會影音檔公開。然而南投縣議會回應法令要求之作為仍處於消極之能推就拖的狀態, 對於具有約束力之法令付之闕如。

耐人尋味處是,議會二十年前針對議事開放的相關授權立法互為矛盾,不知是否為立法之漏洞還是有心的為議會透明操作事後卡關的小動作。按前揭之法源與相關授權立法, 皆指向一核心價值即是「議會資訊透明化」,但有關針對民眾包含公民記者之旁聽採訪之錄音錄影,南投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辦法與南投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則遇齟齬,互為矛盾。

南投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辦法第7條:本會會議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大會主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議場內自行錄音、錄影。

第6條:一般民眾申請播放、觀看或複製本會有關會議進行之錄音、錄影資料時,由本會依相關法律規定衡量公益、個人隱私或其他必要情形辦理。會議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辦法乃依據地方自治條例所授權立法,然而此管理辦法竟大張旗鼓閹割廣大民眾於議會議事知的權利,限制「任何人」不得在議場內自行錄音、錄影除非有「大會主席之許可」。此管理辦法完全違背南投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 21 條、南投縣議會議事規則第 22 條立法精神。

再者大會主席(議長)針對民眾旁聽准駁之同意權,其審酌要件在於評估公益性與隱私權,試問我國之民主制度下的「代議制」不就是為了眾人之事而存在的嗎?眾人之事當然為公益之事,毫無懸念,而南投縣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辦法中因議員之隱私不得直播,這儼然已經超越南投縣民的集體公益並越權無限延展。倘議長有如此無上限權限得以限制民眾知的權利與公共參與的權利,勢必需在給予不同意處分的當下闡釋其正當性與充足理由,否則難服人心!

地方立法機關乃由人民選舉產生之民意代表所組成,其代表了人民的意志與其背後所表彰之公眾公益,議事過程、民代問政行為及議案審查結果等,就民主法治精神本應接受大眾檢驗。

準此言之,公民團體將與各地方政府持續關心地方立法機關落實議事透明化,讓地方陽光政治的推動持續向前邁進,也能夠讓南投縣的治理往更好的方向前進。筆者誠心呼籲議會,公民團體與公民記者具有憲法賦予公民針對地方自治政治之監督權利,具有其相當之公益與進步性質,然而「監督」實是出自大家對於地方的關心,也是為了更好的地方自治未來展望為其善意出發點,與地方政府、議會為地方發展與未來擘劃與預算監督互為對方強有力的後背支持力量。

基隆市議會。
圖片來源:中央社

期待議會的議事的透明化倡議,無論「我們」的代名詞代表著廣義的公民或是狹義的公民記者與地方關心議會透明的縣民,我們與地方議會不是敵人,而是議會進步最好的朋友!

本文作者為南投公啥喙志工黃螺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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