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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薪資未達4萬禁寫面議 違者最高罰30萬元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北市勞動局今天表示,接獲不少民眾陳情,指徵才訊息薪資不透明,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提醒,徵才薪資未達新台幣 4 萬元,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最高可罰 30 萬元。

勞動局表示, 2018 年「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過後,就明文規定若職缺薪資未達 4 萬元,企業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民眾薪資範圍,否則可罰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勞動局指出,徵才訊息上常見薪資不透明,像是沒有填寫薪資待遇、刊登面議但實際面試時發現薪資未達 4 萬、薪資範圍過大,或者面試時才說是底薪加獎金才有 4 萬以上,上述狀況容易造成民眾誤解,而衍生不必要爭議。

陳信瑜表示,為避免出現爭議,企業在徵才資訊薪資進行揭露方式採用定額(例月薪 3 萬元)、區間(例月薪 3 萬 2000 至 3 萬 5000 元)、或最低數額(例月薪 3 萬 8000 元以上)等方式表達,但使用區間薪資揭露時不宜超過 5000 元,以免因區間過大失去公開揭示用意。

另外,勞動局補充,「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固定津貼及獎金(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

勞動局表示,雇主在招募時應清楚說明,薪資 4 萬元以上是否包含本薪與獎金,以免產生不必要誤解。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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