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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憲公投》召開首次聽證會 民團籲人民團結跨出改變歷史的第一步

芋傳媒記者簡翊展攝

(芋傳媒記者簡翊展報導)台灣制憲基金會於 4 月 30 日向中選會送交兩項公投提案,其中「制定新憲案」於今(14 日)下午在中選會召開聽證會,雙方聚焦於三大議題進行討論:

  • 議題一:本案是否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
  • 議題二:本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項首所稱屬憲法規定下之公投案?
  • 議題三:本案提案內容是否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制定新憲案公投主文

「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

今日聽證會一開始,先由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及聽證會輔佐人姚孟昌教授說明公投主文,以及提案緣由,再由雙方推薦的學者接著發言並相互提問、回應。第一階段發言時,林宜正大力呼籲,大家應齊力破除一中憲法的束縛,讓國家正常化;姚孟昌則強調新憲公投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表示,一中憲法問題不解決,台灣恐步入香港後塵。
芋傳媒記者簡翊展攝

中選會推薦與會的學者陳信安表示,自己是公法學者,深深體會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台灣現狀無法有足夠因應,他個人也認為台灣需要一部新憲法;然而,參考國外例子,若是要制定新憲,不會走舊憲法之既有規定,如果要從體制內進行,會面臨一個新問題,就是要符合舊憲法要求。

「揚棄舊憲法,不該是找現有秩序與管道,這會面臨許多阻礙。」陳信安指出,若要按照現行制度去做一部新憲法的推定,必然要面對《公投法》的拘束。

針對公投本文,陳信安亦提出質疑,提案方並未詳述何謂「推動」,總統做制憲宣示,或者在行政部門、立法部門成立修憲委員會,可能都屬於「推動」的範圍,另外,按憲法規定,總統並無推動新憲法的權力。他也提到,「1990 年以來,數任總統有推動憲政變革的前例,但總統推動的前例,只能證明當時總統推動憲法修正,而非重新制定憲法」。

另一名中選會推薦與會的學者吳明孝也提出自己的見解,他認為,這次的公投提案並非是行使制憲權,而是行使修憲權,若是要「制憲」,就無須在中選會召開聽證會,一旦制憲時刻來臨,百萬人民包圍總統,可能就可以制憲,如果是體制內的修憲,就無法迴避現行憲法的界線。

釋字第 645 號解釋》理由書寫到,「憲法明定人民得經由創制、複決權之行使,參與國家意志之形成。在不改變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之前提下,立法機關依上開規定之意旨,制定公民投票法,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以協助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吳明孝表示,公投成案與意志展現是一權利展現,但仍無法顛覆或取代代議制度。

中選會推薦學者皆認為,新憲公投可能會進入行政訴訟甚至大法官解釋。
圖片來源:中央社

公投提案方主張要實踐「創制權」,吳明孝說,創制必須從無到有,本案能否構成創制,他個人認為這點仍存在疑義。他亦指出,此次公投案最大問題在明確性,本文提到「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但何謂「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主文應該要是可以理解的,不能有太多解釋的可能,華派、台派對於現狀的想像是不一樣的。

台灣制憲基金會推薦的學者林佳和則強調,公投不侷限於法律行為,也包括政治行為,公投是國民政治意志形成機制,如果沒有明文禁止或違憲,就應該往基本權最大化解釋,以實踐直接民主。

《公投法》被未有諮詢性公投的規定,一些學者和輿論質疑新憲公投僅是諮詢性公投,不算是「重大政策之創制」,對此,林佳和以 2018 年東奧正名公投為例,際奧會是註冊在瑞士洛桑的私法人,中華奧會法律性質也是私法人,東奧正名本質上是諮詢性公投,但仍以「重大政策之創制」提案。

林佳和也提醒中選會,應注重「行政自我拘束之平等原則適用」,2018 年中選會確實容許東奧正名公投成案,那性質相同的公投提案,也不該被做不同解釋。

針對新憲公投的幾個爭議點,林佳和指出,新憲公投案是明確的憲法政策,《公投法》規定的公投雖屬法律層次,但並未明文禁止「以政治行為進行憲法政策與主張」的公投,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制憲政策也必須保留未來開放性延伸。

林佳和教授指出,東奧正名公投是諮詢性公投,但仍以「重大政策之創制」提案。
圖片來源:進擊的台灣隊 臉書

新憲公投也常被質疑「違憲」,台灣行政法學會總幹事張錕盛則提到《釋字 419 號解釋》,在《釋字 419 號解釋》解釋文中寫到,「任何國家機關之職權均應遵守憲法之界限,凡憲法依權力分立原則將特定職權自立法、行政或司法等部門權限中劃歸其他國家機關行使;或依制憲者之設計根本不採為憲法上建制者,各個部門即有嚴格遵守之憲法義務」。

張錕盛指出,「憲法保留」是指主權人(人民)將其主權直接在憲法保留給某一國家機關代替其行使主權,他強調,「憲法保留是對國家機關職權的限制,而非對主權人(人民)的限制」。

針對學者吳明孝發言時稱「新憲公投為修憲而非制憲」,姚孟昌教授表示,制憲是人民行使主權發動的憲法變動,大家也不需拘泥於修憲或制憲,《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中提到「修憲可能違憲,制憲也可能合憲」,關鍵點在於,修改內容是否符合立憲主義的要求以及民主正當性。

姚孟昌也提醒中選會的責任,《中選會組織法》第一條即明文規定,「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設中央選舉委員會」,希望中選會能實現人民參政權,讓人民參政權最大化,以貫徹主權在民的精神,共同推動國家進步。

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指出,台灣的憲法變動,一直是在體制內做努力,進而改變體制,讓體制更符合人民的需要。針對憲法時刻因由革命催生的說法,林宜正說,「我們應該很慶幸,在整個體制變革過程當中,我們付出最小的代價,沒有發生流血革命,而是用台灣特有的模式,以在現有體制規範,一步一步往前進,不能將國外憲法變革的模式(指流血革命)當成唯一的模式」。

台灣制憲基金會董事王美琇也解釋為何要推動新憲公投,「如果要改變國家體制,在一百年前就必須戰爭或革命,現在是民主時代,可以透過公投,讓人民展現集體意志,用國民主權來催生台灣新憲法」,按目前《公投法》,公投與大選脫鉤,需要五百萬人出來投票才能過關,過程非常艱鉅,所以希望將這個意向公投作為新憲法的公民啟蒙運動。

台灣制憲基金會學者們形象理性,多以法律論述著稱,,王美琇則擅長感性溫情的演說。
芋傳媒記者簡翊展攝

王美琇引用金恩博士的名言:「雖然看不到整座樓梯,但我們還是可以跨出第一步」,現在就是要跨出第一步,推動公民啟蒙的第一步,跨出改變歷史的第一步。

「這場運動非常困難,但這部憲法已經延誤台灣七十年,還要繼續延誤下去嗎?」王美琇感性地呼籲,大家應該一起加入這場深具歷史意義的運動,一起改變歷史,創造屬於台灣人民的新憲法。

會後,芋傳媒記者向姚孟昌教授問到,「要求總統推動制憲的法律途徑為何」,姚孟昌指出,按照《公投法》第 30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但總統未必要百分之百遵守創制或複決的公投結果,所以總統仍維持獨立判斷的角色,如果處置得宜,大家給予掌聲,如果不符合人民期待,那總統也會負起相對的政治責任。

「政府不能明確違反公投結果,但它仍有獨立進行處置的空間。」姚孟昌指出,如 2018 年的反同公投通過,反對同性婚姻納入民法,行政院也必須遵守這樣的結果,就改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政府在處置上要展現他們的智慧,政府做出的判斷自然會被人民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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