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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新憲法 台灣新未來

圖片來源:中央社

綠黨、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等近 20 個青年團體,6 月 3 日召開「青年創新憲,新憲挺青年」記者會,主張面對國際與台灣新局,台灣憲法必須關照青年面對的未來世界,並確保國人的生存與發展。當前憲政改革無疑是巨大的政治工程,除了 18 歲公民權,蔡英文總統必須回應台灣公民對於「世代正義」的深刻期待。青年代表相繼倡議的基本人權價值,正好彰顯憲法在人類社會存在的本質與意義。

圖片來源:中央社

人是理性動物,雖能理性思考,但仍具有動物的侵略性。人類透過組織社會、建立國家方式,維護個人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產的安全,讓人性尊嚴獲得尊重。憲法是人民彼此間簽訂的一紙契約書,民主國家憲法主要規範兩大部分,保障基本人權與國家組織形式。保障基本人權無疑是最根本,國家組織形式則是保障基本人權的手段。良好的國家組織形式,有的推崇內閣制,有的主張總統制,有的嚮往雙首長制,著眼點都在於回應何種組織較不會造成人權侵犯?

回溯人類憲法的演進史,1215 年英國「大憲章」、1628 年「權利請願書」、1649 年「人民協定」、1679 年「人身保障令」到 1689 年「人權法案」,絕大部分都在建構基本人權,國家組織倒是其次。從 1776 年「美國獨立宣言」、1789 年「法國人權宣言」,到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都一再重申,人民有權利推翻無法保障基本人權的政府,進而重新建立人民覺得適當的政府。

自 1215 年英國「大憲章」以來,經人類長年爭取,基本人權內涵持續擴充,形成第一代人權(自由權)、第二代人權(社會權)與第三代人權(集體權)。

檢視我國現行憲法有關基本人權架構,主要羅列第一代人權,甚少提及第二代人權,幾乎缺少第三代人權。

青年團體呼籲多元性別、居住權、18 歲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勞動權、健康生存權、族群權等人權清單入憲,凸顯現行憲法在基本人權保障的不足,更是未來台灣新憲法推動工程必須要優先著墨的項目。

本文作者為黃崇祐,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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