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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市前議員張肇良涉貪助理費 地院判2年10月

圖片來源:中央社

桃園市前市議員張肇良涉與助理共謀虛報助理名額及薪資詐領補助款,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張肇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 8 罪,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10 個月,全案可上訴。

桃園地方檢察署表示, 54 歲的張肇良是桃園升格直轄市前,第 16 及 17 屆縣議員,並當選第一屆桃園市議員,張肇良在任期內,涉嫌指示張姓助理,製作記載不實的「助理聘書」及「桃園縣(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等,溢領新台幣 1048 萬 7796 元,去年 5 月遭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

法官表示,張肇良實際聘用的助理人數已超過造冊領取助理費人數,張肇良也提出薪資明細表等資料,確認張肇良在遭檢方指控溢領助理費期間,支付給助理的費用約 1214 萬元,已超過溢領助理費,可見「張肇良無中飽私囊的情況」,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法官指出,張肇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 8 罪,各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10 個月,得易科罰金。

至於同案被告張姓助理,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 6 罪,各處有期徒刑 3 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3 年,得易科罰金,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 40 小時義務勞務。

對於判決結果,張肇良表示, 感謝法官在審理 3 年多的時間後,終於證明沒有貪污事實,至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張肇良說,在易科罰金後會重新打起精神,持續做好為民服務工作。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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