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女子被控 2 年前不滿火車鄰座的謝姓女子行李擺放,趁下車時,毆打謝女致腰椎骨等處受傷。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張女須負侵權責任,判賠新台幣 108 萬 5540 元,全案確定。
刑事部分,張女之前被依傷害罪判拘役 50 天、緩刑 2 年,須支付公庫 3 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受傷的謝女提告主張,她於 2017 年 9 月 21 日搭自強號火車南下坐在靠走道座位,並將行李箱放在腳前,約晚間 9 時許,張女從板橋車站上車,欲跨過她的行李箱至靠窗座位時,頭部撞到上方置物架而心生不滿。
謝女主張,雙方欲在桃園站下車時,張女踢她行李箱,還將她從車門推下月台,並拉她頭髮及動手毆打,使她手腳受傷及腰椎薦骨處斷裂及滑脫,因此提起民事求償官司。
一審法院判張女須賠償謝女逾 130 萬元,張女不服認為金額過高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審理認定,謝女因傷住院手術治療,身心所受痛苦程度非輕,另依據醫院鑑定結果認為從事美甲美容的謝女因受傷,勞動能力減損 9 %,以月薪 4 萬元計算,受有減損勞動能力損害 93 萬 4848 元,再加上精神慰撫金 8 萬元以及醫療、看護費用,判張女應賠償 108 萬 5540 元,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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