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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褒揚條例大幅翻修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翻修受褒揚的事項,僅列「冒險犯難,因公殉職者」或「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者」。

褒揚條例自 1931 年公布施行後,僅經過 1986 年的修正。包括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無黨籍立委林昶佐及行政院副院長陳其邁之前擔任立委任內,都有提出修正版本,主張調整褒揚事由,刪除不合時宜的條文,以期符合當前社會現況。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相關提案,最後主要以段宜康領銜所提版本內容通過。初審通過的草案將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朝野黨團協商。

現行褒揚條例的褒揚事項,除了列有包括「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在內等 10 類,最後並概括列入「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的修正草案條文內容大幅翻修,將受褒揚事項修正為僅列「冒險犯難,因公殉職者」或「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者」。

另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條文,也將制定褒揚條例的目的,由現行條文原本所示「為褒揚國民立德、立功、立言,貢獻國家,激勵當世,垂之史冊,昭示來茲」,修正為「為褒揚國民無畏犧牲生命,貢獻國家及社會,以樹立典範」。

段宜康在草案說明指出,早期褒揚制度仍帶有君主封建色彩,早已不合時宜。而且受褒揚的事項因時空相異,難以適用,或是標準難以認定。

他也指出,本國憲法第 42 條,總統依法授與榮典。因此,受褒揚的事項,應以較高標準認定,以免流於人情壓力授予或失去國家名器的功用。因此限縮褒揚的範圍,僅以冒險犯難,因公殉職,或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者為限。

草案今天審查過程,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表示,褒揚條例有其歷史背景,現行條文文體八股,不是過去不好或過去有問題,而是在現在的這個時代應該重新檢討。

草案審查過程,民進黨立委鍾孔炤質詢,現行褒揚事項實際適用情形。列席的內政部次長陳宗彥答覆,從 101 年 108 年的統計,有關「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已經無人引用;至於「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茍,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部分,有 36 人引用,軍方將領居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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