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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婉均涉挪中影公款 更二審判7年11月

圖片來源:Pixabay

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被控 13 年前利用監管財務之便,挪用中影新台幣 7 億多元案,三審判決部分發回,高院更二審今天宣判,依偽造文書罪及銀行法判處共計 7 年 11 月徒刑,可上訴。

這起案件,源於莊婉均被控於 2006 年 5 月至同年 9 月擔任中影副董事長期間,利用保管中影公司及時任中影董事長蔡正元的大小章機會,挪用中影資金近新台幣 7 億 5 千萬元,投資醫院開發案及台中棒球場經營管理企劃案,遭中影提告。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在 2016 年 8 月 30 日,認定莊婉均觸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 14 罪,不可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 8 月,可易科罰金部分則判 1 年。

經上訴,最高法院 2017 年 10 月底就莊婉均涉犯的 14 罪,其中 7 罪駁回上訴而確定,另外 7 罪撤銷發回高院審理。確定部分,應執行 4 年 4 月徒刑,莊婉均已於同年 12 月 20 日入監執行。

高院更二審今天就撤銷發回 7 罪部分宣判,認定構成 5 罪,分別為 4 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1 年 10 月、 1 年 10 月、 7 月、 4 月徒刑)及違反銀行法,因犯罪所得超過新台幣 1 億元,加重判刑 3 年 4 月,合計判刑 7 年 11 月,其中偽文罪 4 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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