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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芬農舍違建案訴願 內政部駁回

圖為李佳芬農舍。 圖片來源:中央社

高雄市長韓國瑜的太太李佳芬因農舍違建案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並移轉所有權給陳女士承受訴願,內政部今天對此表示,違建情事明確,經召開訴願審議會議決定「訴願駁回」。

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雲林縣政府今年 7 月勘查認定李佳芬所有農舍違規增建,以違章建築勘查結果通知書限期 1 個月內補辦建造執照;因逾期未補辦手續,雲林縣政府 8 月再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書通知應予拆除。李佳芬不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並移轉所有權給陳女士承受訴願;內政部今天召開訴願審議會議決定訴願駁回。

內政部表示,本案經訴願審議,比對使用執照竣工圖、違章建築查報通知單、現場量測及現場照片等,農舍為 3 層樓建物,其正面、背面及左右側,與使用執照竣工圖、竣工照片都有明顯不同。其中第 1 層及第 2 層各增建約 96 平方公尺、第 3 層增建約 56 平方公尺, 3 層樓增建面積合計約 248 平方公尺,都未依照建築法規申請建造執照,擅自建築,違建情事明確。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訴願人也未於期限內補辦建造執照手續,該增建部分已無合法的可能。因此,雲林縣政府作成認定違章建築及應予拆除的二個處分,符合建築法規相關規定,應予維持,訴願予以駁回。

內政部指出,本案違章建築的認定是農舍增建未依建築法規申請建造執照,即擅自建築,建物現況與使用執照竣工圖不相符合,與訴願人主張有部分土地無償提供附近社區通行,應計入農地面積等情況,屬於不同的事情。

至於訴願人主張其目前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中,請求依訴願法第 86 條規定,停止本件訴願程序進行,內政部則表示,本案是因未依建築法規申請建造執照,擅自增建,被認定為違章建築,並非以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為準據,顯然無訴願法第 86 條規定的適用。

內政部說,若陳女士不服訴願決定,得依訴願法第 90 條規定,於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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