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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專欄》法院地檢署開庭,可以不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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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韓國瑜開吉黃光芹 今開庭卻不出庭。

韓國瑜告黃光芹7條妨害名譽。
圖片來源:Youtube 影片截圖

想法:

  1. 刑事案件:被告一定要出庭,即使有請律師也一樣,不然檢察官可以發拘票甚至由地檢署發佈通緝,
    但告訴人(比如韓總)如果有請律師,是不用出庭的!
  2. 民事案件:不管原告被告,只要有委任律師,都不必出庭除非法官要求出庭(通常是想幫忙調解),不然都不用出庭,如果沒有請律師,
    (1)原告不出庭,對方可以拒絕辯論(註),
    第二次原告還是沒到,就等同撤回訴訟,
    (2)被告不出庭,那法官等於是只聽原告講,
    其實不一定對被告有利,言詞辯論庭不出庭,原告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這樣清楚了嗎?

註:
一般人看到對方(原告)沒來,都會急著講對方壞話,其實這種情況下還有另一個選擇,就是拒絕辯論,那就會產生雙方都故意遲誤辯論期日,效果是合意停止訴訟,4 個月內如果雙方都沒動作,就等於原告撤回這個案子,那法院也可以職權定一個庭期,這個庭期原告再沒到,被告再裝死拒絕辯論,就會產生撤回訴訟的法律效果了~(這段是進階版,不想動腦筋的人可以略過...)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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