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舉報永豐金多起弊案的永豐銀前總經理張晉源,遭永豐金以疑似賤賣美國子行提告;銀行局表示,已在 10 月 1 日發函給永豐,要求說明對張晉源的提告與停職處分,是否符合「吹哨者」保護的規定。
根據永豐銀前總經理張晉源在財訊今天的自述報導指出, 9 月 23 日他接獲永豐金發信通知,提告刑事特別背信罪, 9 月 25 日又發現辦公室被貼上封條。
張晉源也自述,「鼎興案」、「三寶案」和「潤寅詐貸案」都有類似的系統性犯罪手法,且在永豐金控曾經被操控信用評等的信貸規模可能就高達數百億元,多次向高層反映無效,今年 6 月才會會同 3 位同事向金管會舉報,沒想到被公司大動作報復。
針對外界質疑永豐金這次對張晉源的處置是否適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黃光熙今天表示, 7 月時有請張晉源到金管會說明, 8 月也有請銀行總稽核單位,就相關檢舉內容作調查,並請董事會建立平台和員工溝通,要董事會落實檢舉制度。
黃光熙表示,張晉源 6 月時是針對這些弊案說明,他認為銀行在授信審評制度上有缺失,金管會也有再去檢視永豐銀行信評妥適性,且 2016 年金管會已有重懲永豐銀行新台幣 1000 萬元,並解除金控董事何壽川職務,完成處分。
黃光熙說,已經在 10 月 1 日的時候,發函給永豐金,要求盡速以書面說明,對張晉源的提告與停職處分,是否符合金控內控對於「吹哨者」保護第 34 之 2 條相關的規定。
至於媒體提問另外 3 位參與檢舉弊案的員工,有人被調離原職,是否也應該被納入「吹哨者」的保護,黃光熙說,根據規定,不能降職、減薪等,但他強調,有提醒永豐金要建立好制度,有授理單位、內部程序,對吹哨者提供保密及保護機制。
根據「金控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 之 2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對檢舉人應採的保護有,第一,檢舉人的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第二,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的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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