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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專欄》裁判費、鑑定費、律師費可不可以要對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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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如果要打官司,都會付出一些費用,(打官司就是打仗,打的是錢糧!)最常問律師的是,萬一我打贏了,這些錢可不可以叫對方負擔呢?

  1. 打刑事官司,官府是不收費的!不管是裁判費、驗屍費用、履勘費用,都是國家買單!(有的假律師還用這個名義騙錢喔!)不過因為不用錢,有太多人濫訴,金錢糾紛都告詐欺,欺騙感情也告詐欺,搞得檢察官非常肚爛,所以現在立法者有研議要限制濫訴者的訴訟權或罰錢,這是後面的事情~
  2. 刑事官司,不管是被告或告訴人,請律師的費用,都不能要對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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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民事官司,鑑定費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就看你請求的金額跟後來法院判賠的金額比例來跟對方分攤。
    比如:吳宗憲告黃安,請求賠償 500 萬元,裁判費 5 萬元,(一審裁判費大約是請求金額的 1%,二三審大約是 1.5%)中間因為鑑定花了 15 萬元,那訴訟費用就是裁判費 5 萬元+鑑定費用 15 萬元= 20 萬元。
    最後法院判 250 萬元,那表示你要求的數字有一半是對的,那訴訟費用 20 萬元部分,就是各分攤一半,原告負擔 10 萬元,被告負擔 10 萬元。可是因為官司過程裡面,原告是要先繳交裁判費跟鑑定費用的(註:有些情況下因為是被告聲請鑑定的,會要求被告先繳)那原告已經先支付 20 萬元給法院及鑑定人了,法院跟鑑定人也不會退錢給你,那怎麼辦呢?
    法院的判決就會寫 50% 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那原告就可以向被告請求 250 萬元+10 萬元= 260 萬元這樣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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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律師費部分,民事一二審請的律師費用都不可以請求對方負擔,不管你是勝訴還是敗訴,都一樣,但民事三審是強制律師代理,算是必要訴訟費用,如果最後勝訴,可以要求對方負擔的!
    (1)時效:15 年,雖然律師酬金時效是 2 年,但那個是律師向客戶收錢的時效(我都先收錢,沒這個問題)如果是當事人間請求,時效就是 15 年
    (2)向誰聲請?向最高法院聲請裁定!
    (3)不過最高法院不會照單全收,他們會依照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核定一個合理金額,通常是會打折,如果你三審請律師花了 10 萬元,可能只會核定 8 萬或更低。
    (4)這個核定是按照案件數量而不是依照律師人數,你一件三審請了 3 個律師,最高法院還是依照一個案件核定。

這樣清楚了嗎?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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