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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航空法律師:應邀台灣出席ICAO大會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PublicDomainPictures

「印度法律期刊」近日刊登印度航空法律師帕契南達專文指出,根據與航空相關各項國際法規,及鑑於安全無縫的國際天空是普世共識,應讓台灣以觀察員參加國際民航組織大會。

印度航空法律師帕契南達(Vikrant Pachnanda)所撰寫的「從法律角度探討台灣加入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會員身分」文章, 16 日刊登在「印度法律期刊」(India Law Journal)網站。

在這篇文章中,帕契南達指出,中華民國(台灣)是 ICAO 的創始會員,但 1971 年退出聯合國後被 ICAO 拒於門外,台灣政府與台灣 2300 萬人迄今未能參與 ICAO 會議、活動及機制,無法保障相關民航發展權益與福祉,或為 ICAO 做出貢獻。

文章強調,儘管 1944 年「芝加哥公約」(Chicago Convention)並無明文規定 ICAO 會員國資格條件,但這項公約第 91 到 93 條之 2 條款,被認為具有「僅主權國家可參與或成為 ICAO 會員國」的原則意涵。

帕契南達說,擁有成熟民主體制的台灣並非、也從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但在中國「一個中國」政策及宣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之下,近半世紀以來,台灣始終無法加入聯合國或 ICAO。

文章引述官方資料指出,台灣已與全球包括美國、日本甚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等 57 個國家或地區簽署航空服務協定,這些協定都把台灣視同為獨立國家。

此外,文章引述交通部長林佳龍談話及台灣官方資料顯示,台灣所轄台北飛航情報區負責管轄東亞龐大空中交通流量,是全球飛航情報區不可分割的一環,ICAO 應正視台灣基於技術、專業與務實考量,需要與 ICAO 建立聯繫管道,且直接獲取相關資訊的訴求,確保區域與全球人員、物流的安全流通。

帕契南達認為,根據「芝加哥公約」第 94 條,修改公約並賦予台灣會藉是可行的,但需要 ICAO 的 2/3 以上會員國同意;因此較可行的方法是依照 ICAO 大會議事規則第 25 條規定,由 ICAO 理事會或 ICAO 大會邀請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加 ICAO 大會,及由 ICAO 旗下組織或這些組織代表官員邀請台灣參加組織各種會議與非公開會議。

帕契南達認為,聯合國應認定台灣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就是台灣是 ICAO 的非締約國,具有觀察員資格,這項論述基礎如前所述,台灣已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 57 國簽署航空服務協定,把台灣視同獨立國家。

文章強調,台灣在區域與全球民航運輸及飛航管制占有樞紐地位,鑑於一個安全無縫的國際天空是普世共識,台灣作為 ICAO 的非締約國,需要也必須獲邀出席 ICAO 大會。

帕契達南最後指出,若台灣可獲邀以觀察員身分參加 ICAO 大會,將有助於國際民航合作,也契合聯合國憲章第 74 條有關「睦鄰」內容,及芝加哥公約序言與第 44 條所稱「確保全世界國際民航安全且有序成長」精神,實現 ICAO 安全無縫天空的目標。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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