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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專欄》有需求就有供給

圖片來源:中央社

新聞:嘉義地檢署指揮南調處,昨前往吳姓夫婦住家等處搜索,在吳家客廳查扣現金 2.4 億,估計 2 年違法洗錢約 80 億,向法院聲押。法院庭長兼新聞發言人洪嘉蘭今早表示,因為 2.4 億無法認定是犯罪所得,且檢調將 2 人依現行犯逮捕,不符法定程序規定,2 人因此當庭釋放。檢方獲知將提出抗告。

關鍵字:現行犯逮捕

想法:

  1. 如果是重大案件,都調查這麼久了,應該有一定犯罪事證可以聲請拘票,為什麼兩手空空的去抓人,再用現行犯規定呢?
  2. 檢警要用現行犯規定,就要證明他是地下匯兌現行犯,除非你有安排顧客上門釣魚,不然要怎麼證明呢?沒辦法證明,法院當然認定逮捕程序不合法,後面羈押聲請也不合法,搞那麼大,還聲請羈押,法院卻直接放人,不是很落漆嗎?
  3. 地下匯兌違反銀行法,是 3 到 10 年的重罪,如果犯罪所得超過 1 億元,是 7 年以上的重罪,檢調都是以重大犯罪進行偵辦的!

    美中貿易戰,台商資金撤出中國,中國外匯管制日益加重。圖片來源:中央社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有需求,就有供給,殺人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沒有那個需求,鬼才搞這個,中國外匯管制手段近年來日益加重,從 2017 年起,個人換匯需填寫「換匯申請書」,並嚴禁個人境外買股、買樓及購買保險商品,此外,個人換匯金額從一年 20 萬人民幣大幅降至 5 萬人民幣,外資企業也因為中國縮緊企業海外投資的規定,導致獲利無法匯回海外母公司,台商或在中國工作的臺灣人,也都面臨一樣的問題...

哪裡有需求,就有供給

,這些搞地下匯兌的人,其實也是經濟的一環,(你去中南部銀樓問問,哪個沒提供這個服務的?)只是因為這個經濟,是地下經濟,所以兩岸政府都是採取打壓的立場,不過如果從臺灣人的角度來看,將中國賺的錢匯回臺灣,不但對臺灣經濟有正面影響,也是讓臺灣人在中國的投資落袋為安,免得在中國被吞掉,這些幫忙台商把錢搞回臺灣的地下匯兌業者,比起陳由豪那些「債留臺灣,錢進中國」的商人,算是用行動愛臺灣的愛國商人呢!

相關法條:

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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