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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條款子法預告 4類服裝憑單據可核實減除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qimono

財政部今天預告「名模條款」子法規,明確列出 4 大特殊服裝或專業表演服裝種類,只要符合與職務直接相關且實際由本人負擔兩要件,購買租用及清潔維護費用可於報稅時核實列報扣除。

財政部今天預告「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草案」(又稱名模條款子法規),預告期至今年 10 月 14 日截止;重點在說明「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 3 類可適用名模條款的費用定義、舉例並詳列申報時應檢附單據。

子法規定,「職業專用服裝費」指的是民眾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包括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都可核實列報,主要分為 4 大類。

第一,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必需穿著的制服或定式服裝,如法官、書記官、檢察官、律師等在法庭穿著的制服。第二,雇主為經營目的,要求員工穿著的服裝,如金融業、航空業、客運業及餐飲業服裝。

第三,職業安全目的,所需穿著具防護性質的服裝,如從事營造、建築工程或潛水作業人員為工作安全目的,購買的防護衣、具反光標示服裝或特殊材質潛水衣等。第四,為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穿著的表演或比賽專用服裝,如如模特兒舞台表演專用服裝等。

根據子法,「進修訓練費」定義為參加符合規定機構所開設,且為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的訓練費用,含報名費、差旅費,以及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教材費、實習材料費、場地費 及訓練器材設備費等,同時明列符合資格的國內外機構類型。

「職業上工具支出」則是指購買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的書籍、期刊及工具的費用,其中工具包含 3 類。

第一類,為職業上所必備且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使用的器材或設備,如理髮師專用剪刀、裝工人工作用電鑽;第二類,為職業安全目的,所需防護性質的器材或裝備,如實驗室專用手套;第三類,為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表演或比賽專用的裝備或道具,如如棒球投手自行購置比賽專用手套。

根據子法內容,原則上薪資核實減除都採「收付實現制」,支出多少就核實列報多少,不過,如果職業上工具的效能,非在 2 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 8 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另一方面,子法規定,薪資族申報時,應該附上載明購買人姓名的統一發票、收據或費用單據,以及證明支出性質的證明文件,若有必要,國稅局可要求提供雇主開立的證明佐證。

配合大法官 745 號解釋,財政部增訂名模條款,日前完成修法由總統公告發布,並回溯至今年元旦上路,薪資族 2020 年 5 月申報今年綜所稅時,就可首次適用;限定只有「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 3 類支出可核實減除,且各設有減除金額不可超過薪資收入 3 % 的限制。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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