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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坦克》「有毒訊息」(infotox),政府該放任不管嗎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geralt

本文作者為羅承宗,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世界上多數國家針對在市場上流通的食品,大抵都設有相對應的管制法令,從製造輸入、販賣、物流運送、標示與廣告等各環節,予以嚴格規範。在我國,這部法律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如所周知,近年來歷經數次重大食安風暴後,我國食安法規更趨嚴格,罰則也大幅提高。當然,對於以販售食品為業的商人來說,多如牛毛的食安管理法令大大拘束了他們的營業自由乃至不表達意見自由(如強制標示製造日期與產品內容物),但是為維護更高價值的公共福祉,這是現代社會裡合理必要的法律限制。

在 21 世紀現代國家裡,18 世紀那套自由放任(laissez-faire)論調,在很多行政領域老早被調整修正。更淺白地說,民眾殷切期待公權力積極扛起維護食安重任,沒人希望在超市貨架上買到含毒奶粉或黑心油

有毒訊息 肆虐臺灣

回顧近兩年來的臺灣,環繞在虛假訊息(Disinformation)課題上的議論,可謂受到世界級的關注。一方面,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所於 2018 年 12 月間公布的《2018 中共政軍發展評估報告》坦率指出:

中國透過基層精英及一般人士傳遞政策、假新聞等訊息的情況亦逐漸嚴重。

例如,中國利用這些台灣地方基層的社群網絡,如 Facebook、LINE 來轉發假新聞,使得假新聞持續在地方擴散,尤其發現特定政黨傾向之群組成員,較容易在信以為真的情況下轉發。相關假新聞例如 2017 年的「滅香滅佛」、「滅教」;2018 年的「關西機場事件」、「香蕉過剩說」等,除了媒體渲染外,也透過社群軟體發酵,企圖影響台灣人對政府的信任。

香蕉過剩說企圖影響台灣人對政府的信任。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Alexas_Fotos

無獨有偶,前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楊甦棣(Stephen Young)在同月的另一場演講裡也提到,台灣親中人士在這次選舉(指 2018 年地方大選)得到壓倒性勝利,華府的專家們應該也同樣感到驚訝。這顯示中共已重新啟動對台宣傳機制。台灣自由開放的訊息社會,如何抵制中共具針對性的虛假訊息影響,將是一項挑戰。綜上觀察,臺灣脆弱的民主制度,此時此刻正面臨一場前所未有的風暴。

放眼國際,如何看待與回應這個由虛假訊息所帶來的民主危機?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榮譽教授彭惕業(Jean-Marie Pontier)今年 6 月於政治大學公法研究中心所發表的演講,極具啟發性。彭惕業在演講中指出,人們用來指稱「假新聞」的英文詞彙「fake news」其實內容未必是假,而是被操弄、扭曲、帶有偏見的新聞,因此許多法國學者創造單字「有毒的訊息 infotox」(結合「訊息」information 和「有毒」toxique)來形容這些遭到操縱的資訊。

彭惕業進一步剖析,現代社群媒體在假新聞的宣傳中扮演了關鍵的角色,因個人為尋求他人對自己想法的認同和支持,往往會傾向與擁有相同信念的人建立聯繫,形成了社會學家提出的「同溫層」,人們對於出現在同溫層中的謠言比較容易產生信賴,因為這些謠言往往會與其想法及偏見相互呼應。

法國學者使用「有毒訊息」(infotox)來取代虛假訊息與假新聞,不僅令人耳目一新,也相當切合現實狀況。詳言之,有毒食品,侵害的是人民的身體健康。

有毒訊息,侵蝕的是國家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為保障人民大眾健康,現代國家有必要積極立法管制食品的安全與衛生;為維繫民主制度不墜,當代政府亦有必要積極立法管制有毒訊息的製造流通與散佈。

保障自由並禁止濫用

有人會問「打擊有毒訊息將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嗎?」,對老牌的人權國家法國來說,這樣的擔憂是不必要。

法國 1789 年頒布憲法地位的《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早已闡明:自由傳達思想與意見乃是人類最為寶貴的權利之一。

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從事言論、著作與出版,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仍應就於此項自由的濫用負擔責任(第 11 條)

承此,從 1881 年施行的《新聞自由法》到 2018 年 12 月最新施行《反資訊操縱法》,都是法國在秉持「保障自由並禁止濫用」憲政理念下的立法回應。

倘若將這個 230 年前法國的民主智慧套用到今日的臺灣,則吾人可知: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絕非放任國境內外敵對勢力恣意干擾、侵蝕民主憲政秩序的掩體。出於刻意操控的有毒訊息,已屬於自由的濫用,依法律自應負擔法律責任。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非最後拼圖 《社維法》、《選罷法》亟待補強

儘管這半年來政府以推動「國安五法」修法為中心,試圖強化我國抵禦有毒訊息的法律體制,府院層峰甚至有將《外國代理人登記法》修法作為「最後拼圖」之說法。可惜以吾國法制現況而論,這種說法過於天真,即便有了「國安五法」與《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法制規範仍嫌不足。

就拿本月份才發生的「蘇貞昌參加殉職警察告別式摔筆事件」為例,雖然警方迅速抓到了捏造訊息的詹姓電腦工程師,但依據現行法,也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5 款移送裁處,最多 3 萬元罰鍰而已。

圖片來源:只是堵藍 臉書

另外,2018 年 8 月那姓男子造謠總統勘災隨車國軍荷槍實彈案,經高雄地檢署將近歷時半年偵察,於今年 4 月做出不起訴處分,檢方認為被告「以此製造假新聞,固非可取」,但因為這些內容並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閱聽公眾至多「僅對政府產生不滿,不致心生畏懼」,所以被告所為顯與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危害公安罪」無涉。

若本案無法以刑法第 151 條訴追,則僅能回歸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5 款最多處罰區區 3 萬元。罰鍰過低,甚至不足以涵蓋警方發動調查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行政成本。完全難收遏阻有毒訊息散佈的效果。這個漏洞,亟待國會發現問題,儘速修法補強。

另外,行政院於今年5月通過修正草案,擬將「緊急限制刊播令」導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然而草案一提出到立法院,旋即遭司法院以「法官保留不適用於不實廣告刊播限制」、「法院並非第一線事實查核之最適機關」與「法院不宜過早介入民主政治進程」等理由反彈。眼見第 9 屆立法院剩下一個會期,2020 年選舉轉瞬將至,涉及選舉的有毒訊息鐵定撲天蓋地而來。

這個旨在「為遏止抹黑文化,避免不實競選或罷免廣告流竄,破壞選舉制度公平公正性,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的重要制度,也亟待國會儘速修法通過。

若我國法院自認法官能力無法如法國法院般,承擔選舉期間判斷是否核發限制刊播令之重責,則國會或可從善如流,將限制刊播令交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方式為之,若相對人有所不服,再向法院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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