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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被徵收土地原地主行使收回權 內政部提修法

圖片來源:中央社

內政部今天表示,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規範各地地政機關應定期通知,並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若未通知,原地主則享有較長收回請求權時效,完整保障民眾財產權。

內政部今天表示,為維護被徵收土地原地主行使收回權,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修正草案,對於依土地法徵收而收回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案件,明定要求各地地政機關應定期通知,並公告土地使用情形,至其完成使用或請求權時效屆滿,讓原地主有充分資訊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

內政部指出,若未盡通知義務,原地主則有較長的收回請求權時效,得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的次日起,15 年內行使收回請求權。

內政部表示,去年 5 月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指出,現行土地法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規定,未規範應將後續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原所有權人,導致缺乏資訊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政府隨即檢討作法,已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2011 年以後核准的徵收案,也都已上網供民眾瀏覽查詢,希望藉由全民共同監督,讓被徵收的土地,能更確實依徵收計畫有效使用。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送請行政院審查及立法院審議,希望透過這次修正,讓民眾更能充分瞭解土地徵收案件的辦理情形與成效,除維護原所有權人權益,也可督促需用土地人,確實依徵收計畫使用徵收土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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