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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代理人登記不是刑法一百條 旺中心虛亂栽贓?

2019 年 6 月時,民主進步黨立委與台灣基進一同召開反統戰法記者會。 芋傳媒記者簡翊展攝

隨著國安五法修正完成,緊接著師法自澳洲的「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也即將於下會期進行立法,讓台灣在面對中國滲透與統戰時,能夠有夠完善的防護措施。不意外的是,針對全世界唯一有併吞台灣意圖的敵國中國,台灣境內長期主張與之合作的國民黨等泛藍組織極力反對;近年來早已放棄媒體專業倫理,配合中國大外宣策略的旺中集團,更是將「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與昔日「刑法一百條」相提並論,凸顯出心虛亂栽贓的可笑作為。

圖片來源:中央社

九日的中國時報頭版,大刺刺地印著「厲害了小英,召回刑法一百條,惡法還魂,復辟思想犯」,聳動的文字,十分吸睛。問題是,同一版面下方的比較表格,卻是狠狠打了旺中自己一巴掌。根據表格內容,刑法一百條的對象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或預備陰謀犯」。關鍵在於「意圖」兩個字,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意圖意思是「有起心動念就算」,那麼問題就來啦,要怎麼證明有起心動念呢?戒嚴時期的經驗告訴我們,很簡單,嫌疑人的自白中有承認就可以。換句話說,刑法一百條給政府非常大的權力,大到可以隨便指控人有「意圖」,接著最高可以罰到關七年以上,是不折不扣的「惡法」。

可是我們來看看「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對象是「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政治機關的代理人或團體,參加共同舉辦會議,接受指示或委託,發表危害國家聲明」,通篇沒有提到意圖兩個字。從法律觀點來說,則是要已經有發表聲明的「事實」,而且要能證明是「接受指示或委託」,才會被罰關三年以下或最高五百萬。

兩相比較,外國代理人制度在規範上遠比刑法一百條嚴格,罰則也相對輕微,恐怕連惡這個字都沾不上邊。

那麼為什麼旺中會好像要抄家滅族一樣,連日來拼命攻擊,甚至於亂栽贓呢?因為旺中已經符合其中一項條件囉,蔡衍明距離被抓起來關,只差一步囉。

根據媒體報導,旺中集團 11 年來領取中國政府補助 152 億台幣,在中天、中視、中時等旗下媒體的報導方向上,早已完全配合中國政府的指示,加上反對國安五法與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的確也構成發表危害國家的聲明。換句話說,只要再補上「旺中集團接受指示或委託」的證據,一度貴為全台首富的蔡衍明,恐怕就要送進牢裡親手做米果了,難怪旺中集團會這麼氣急敗壞。

蔡衍明
圖片來源:翻攝自自由電子報

刑法一百條跟外國代理人登記制度,完全是兩碼子事;

至於旺中集團的態度,就是五個字:「心虛亂栽贓」。

本文作者為辛俊豪,反媒體壟斷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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