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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庄鄉長邱梓增當選無效之訴 法官駁回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Capri23auto

南庄鄉長邱梓增被落選對手劉月梅指控透過林姓男子賄選,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審理採認林男證述是自發性替邱買票,邱並不知情,當選無效之訴駁回。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原告劉月梅主張,邱梓增的林姓樁腳於去年競選期間,以每戶新台幣 5000 元代價向黃姓等 3 名選民買票,央求選舉投票支持邱梓增,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因此,對邱員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兼審判發言人宋國鎮指出,審理時被告邱梓增否認有買票行為,並抗辯林男並非競選團隊工作人員,也非樁腳,同時並未授意、也不知情對方協助買票;此外,林姓男子供述,因與原告同樣經營遊覽車生意,擔心劉女若選上鄉長,生意會被搶走,才自行替邱買票。

根據受賄的黃姓男子證稱,林男指邱梓增沒有錢,林男便自行友情贊助;邱若當選後,鄉公所辦活動會叫林男的遊覽車,林男才會有錢賺,並指劉女也開遊覽車公司,造成林男都沒生意做。合議庭認與林男供述情節相符。

林男因替邱梓增賄選,遭檢調查獲後,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起訴,苗栗地院 3 月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10 月、緩刑 5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 10 萬元,褫奪公權 2 年。邱梓增則獲不起訴處分。

宋國鎮表示,合議庭認定林姓男子因認為與劉月梅有同業競爭關係,邱梓增勝選與否攸關其生意興衰,故主動出資為邱梓增賄選,依原告舉證及相關刑事卷證、通聯紀錄,均不足以證明邱梓增有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賄選行為,與當選無效之要件不符,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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