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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輔法未設落日條款 蘇嘉全要求檢討下週再議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天說,特定工廠登記證如果沒有設落日期限,業者就不會積極改善,要求行政部門回去檢討;經濟部工業局長呂正華說,沒有設定期限是因為量體很大,「是以務實角度去看」。

蘇嘉全今天召集朝野協商解決農地工廠違規使用問題的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政院版草案中,沒有明定「特定工廠登記證」落日期限,引發環保團體不滿,民進黨立委蔡培慧提出修正動議,明定任一特定工廠登記證在這次修法後 20 年止,失其效力。

蘇嘉全說,這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的前 10 年,是經濟部要輔導業者消防、環保等項目符合規定,之後才要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讓農業用地變成工業用地,「 10 年來變更地目,說實在的已經很長了」。

蔡培慧說,環保、消防、公安、水保等,都是任何工廠本來就該做的;且土地使用不只是地目變更,還包含交通、廢棄物處理、污廢水處理等都要達到規範。她說,應該訂落日條款,若 20 年做不到,就看行政部門認為要多少期限才合理。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說,如果「 10 加 10 」不夠,那「 10 加 15 」可不可以,不能沒有落日,否則社會會覺得這只是在讓這些工廠就地合法,惡名無法洗掉。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陳繼鳴表示,若是大規模集居的,要輔導它成立產業專區或工業區;小面積零星的工廠,若能配合改善污染改善,就以「用地變更」方式。業者在第一階段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證之後,就能跟地方政府申請用地變更,內政部也已簡化程序作業;當初內政部評估要完成土地變更,約需的時程是 5 年。

呂正華說,臨登部分目前有 7400 家,初估工輔法通過後約會有 3.8 萬家,總計約有 4.5 萬家,這樣的量體比過去更多,因此沒有訂土地變更合法的 20 年年限,主要是以務實角度去看。

蘇嘉全表示,若沒有落日,業者就不會積極改善,困難的是在前 10 年,已經合法、符合工廠登記的工廠,只是要變更特地目的事業用地,「沒辦法在 10 年內變更,那這個政府在做什麼?」沒有年限工廠就不會積極配合。

蘇嘉全最後說,若行政部門認為 20 年太短, 25 年也沒關係,「總是不能沒有落日啦,這很奇怪」,沒有落日問題沒辦法解決;讓行政部門回去好好檢討,下次協商再提出,「不會明天就表決,明天不處理這個案子」。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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