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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政池七七行館案 二審判刑2年4月

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涉占國土蓋七七行館案,二審高院今天依水土保持法判刑 2 年、偽造文書罪判 4 月(可科罰金);同案被告陽管處前處長蔡佰祿 3 人逆轉獲判無罪。可上訴。

劉政池得知宣判結果發聲明表示遺憾,他說從本案爆發以來,負屈含冤迄今已歷六載,妻帑家族無不遭受牽連,司法資源耗費甚巨,將與律師團隊研讀判決書後提起上訴救濟,以辨曲直,他深信台灣司法終將回歸正途,是非公道,終有大白之日。

檢方起訴認定,劉政池竊占國有土地面積逾 4000 平方公尺,依竊占及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嫌起訴,劉家除劉政池外,被起訴的還包括劉政池胞妹劉子瑩、長女劉冠廷、二女兒劉冠余。

此外,陽管處前處長蔡佰祿、前組長李朝盛、前承辦人謝文華等涉嫌圖利劉政池取得建造執照,也被依貪污罪嫌起訴。

一審士林地院認定,劉政池開挖公有山坡地並私設貨櫃違反水保法,判刑 2 年 3 個月,他的胞妹及兩名女兒則無罪;蔡佰祿、李朝盛、謝文華被依貪污圖利罪判刑 2 年 7 月至 6 年不等刑期。

全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二審合議庭認定,劉政池觸犯二個水土保持法的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判刑 2 年,地下貨櫃屋沒收,另觸犯偽造文書罪判刑 4 月,得易科罰金;他的胞妹及兩名女兒仍判無罪。

二審合議庭指出,劉政池以親人名義為申請人,利用滅失登記的詐欺手段,隱匿申請整建建物,再以不實切結書,取得房屋稅籍資料變更後,趁會勘機會,以不實陳述使陽管處公務員核准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蔡佰祿、李朝盛、謝文華並沒有圖利的犯意,因此改判 3 人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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