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總最近兩個造勢大會,其實法律上我是有一些疑問的。
比如說這種造勢大會一場辦下來,至少 1000 萬跑不掉,如果是韓總自掏腰包就算了,韓總又說他是被動受邀,那主辦人搞的這個活動,又是替韓總造勢,那這個活動費,算不算給韓總的政治獻金呢?他是沒收到錢,但確實收到「無償」辦理一個造勢活動的好處,這個要不要受政治獻金法的規範呢?
政治獻金法的定義如下: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造勢大會還不算「競選活動」,因為「總統大選」還沒公告,但還是符合「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要件的,如果要受該法規範的話,政治獻金只能捐給「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如果是「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是「總統選舉公告」後才可以收受,那現在受這個好處,有沒有問題呢?還是說總統大選還沒公告「前」的任何政治活動,都不受政治獻金法的規範?
另外捐錢的人的身份跟數額都有限制,比如:宗教團體是不能捐政治獻金的,那某天出手幫忙,算不算違法?
如果真的要討論下去,其實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
不過提這個,應該是捅了馬蜂窩⋯⋯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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