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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來台違法投資 這6種情況加重處罰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片來源:中央社

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金管會 5 月底發布中資來台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依據投資金額多寡分成 4 等級,最高裁罰金額為新台幣 2500 萬元,並於 6 月 1 日正式上路。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前,對於中資違法來台投資,裁罰金額最高僅新台幣 60 萬元,遏阻效果不彰,為此立法院修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將未經許可來台中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 60 萬元大幅提高到 2500 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以遏阻中資違法投資。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新法授權金管會訂定相關子法,因此金管會日前發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中國地區投資人來台投資違法案件裁罰基準」,依投資金額分成 4 個裁罰等級。

首先,投資金額在 1000 萬元以下、且持有單一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未達 1 %,得先要求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如未改善則處 12 萬元罰鍰。若投資金額在 1000 萬元以下、且持有單一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 1 %,則處 12 萬元罰鍰。

其次,投資金額超過 1000 萬元、 1 億元以下,則以投資金額的 2 %處罰。若投資金額超過 1 億元、 3 億元以下,則以投資金額的 3 %處罰。

至於投資金額超過 3 億元,裁罰金額就拉高為投資金額的 4 %,但上限不得超過 2500 萬元。

另外,金管會表示,中資若有違反下列 6 種情況,將加重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裁罰金額。包含投資限制投資或禁止投資的業別、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有涉及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規避查核、對證券期貨市場或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或其他情節重大事由。

金管會指出,中資未經許可從事投資,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屆期未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者,按前次處分罰鍰金額加重處罰。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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