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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三讀 強化少年輔導保護能量

立法院長蘇嘉全敲槌宣布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依法規定相同性別 2 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親子關係部分則準用民法,採「繼親收養」,即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除強化少年保護能量,若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等 3 種情形,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自 2023 年 7 月 1 日施行。

此外,原少事法第 85 條之 1 條文規定,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的規定處之,今天三讀通過「刪除」此條文,自公布後 1 年施行。

司法院表示,這次修法緣由,主要是呼應大法官釋字第 664 號解釋,因現行少事法關於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事由的規定未盡明確,或容易導致認定範圍過廣,再加上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等情況,因此提案修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 4 月 17 日及 5 月 20 日,併案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有行政院、司法院在內的 7 個版本;全案在委員會審查完竣時,召委段宜康裁示不需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本案。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由少年法院依據少事法處理;少年若「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的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有這 3 種情形,而認為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必要者,由少年法院處理。

另外,這次修法重點,除了要排除原虞犯少年適用司法處遇,其行為輔導也要改採「行政先行」。

三讀通過的少事法第 18 條條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執行勤務時,如果知悉少年有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等 3 種情形,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有這 3 種情形的少年,得主動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

這次通過的第 18 條條文也規範,少年輔導委員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戶政、警政等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的輔導。如果輔導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認為由少年法院才能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資料,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關於上述的第 18 條條文公布後,自 2023 年 7 月 1 日施行。

今天也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包括教育部要邀集司法院、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就觸犯刑罰法律兒童的通報、處遇、輔導及協助等事項,在修法通過後 1 年內,完成相關規定的研議。

民進黨立委李麗芬在三讀後發言表示,這次修法兼顧理想與實務,重點包括以曝險少年觀念取代虞犯,未來曝險少年的輔導改採「行政先行」,對於 7 歲以上 12 歲以下的觸法兒童,回歸教育社福體系進行協助,不再適用少事法,而行政先行這塊從 2023 年 7 月 1 日施行。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說,這次修法最大的變革,包括「健全少年輔導委員會」,讓過去只是任務編組、欠缺專業輔導人力的少年輔導委員會,成為一個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相關資源,真正能夠協助兒童及少年脫離危險獲得支持的行政組織。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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