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當局新增移交逃犯的限制,包括把移交罪行的判刑門檻,由原本的 3 年提升至 7 年,目的是希望此舉能讓修訂逃犯條例獲通過。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晚上公布,經過聆聽社會各界建議後,政府決定為逃犯條例草案加入更多移交限制,包括把適用於移交的嚴重罪行判刑門檻,由原先的 3 年提高至 7 年或以上。
換言之,如果有其他地區向港府提出移交嫌犯要求,嫌犯所犯下的罪行,必須是在香港可判處刑期 7 年或以上的嚴重罪行。
李家超又說,政府也對啟動移交程序加入更多限制,例如在移交過程中可加入無罪推定原則,以及不能強逼認罪等。
此外,香港政府將只會接受由中央政府機構提出的移交個案,以中國大陸為例,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李家超並說,港府希望被移交的港人可以回港服刑,將會就此與大陸方面商討。
對於李家超公布的新限制,泛民立法會議毛孟靜的初步反應是,泛民方面不會接受,唯一要求是政府撤回草案。
港府向立法會提出的修訂逃犯條例草案預定 6 月 12 日在立法會大會進行二讀,泛民方面一直反對修法。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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