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與高通的和解案遭監察院糾正,認為「不符合獨立機關決策透明之要求,核有重大違失」,公平會今天發布 6 點聲明,強調和解內容是兼顧競爭機制運作與促進產業利益,盼監察院尊重專業判斷。
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今天表示,公平會與高通和解,以投資所帶來潛在效益,換掉罰鍰金額,屬不當聯結,和解過程倉促且秘密進行,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日前已通過兩人所提的調查報告,糾正公平會。
公平會晚間發布新聞稿,強調監察院調查過程中,已提供相關資料並向監察委員充分說明,但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仍通過糾正案,對此深表遺憾。
公平會尚未收到監察院正式的糾正案文,但也先就監察院新聞稿所指稱的事項作出 6 點聲明。
第一,此案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後,高通公司依法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試行和解,法院合議庭認為透過訴訟和解方式解決爭議,屬於適當方式,因此由法院開啟試行和解程序;而此案訴訟和解是在法院合議庭由法官主導下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聲請訴訟參加人所提抗告也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訴訟程序均已終結。
其次,公平會認為,對於此案採取訴訟和解的決定,監察院應尊重公平會身為獨立機關的專業判斷,公平會是依法設立的合議制獨立機關,由委員各自本於專業判斷,獨立行使職權,這次公平會與高通公司達成訴訟和解的程序及內容,也都經委員會議合議後決議通過。
公平會補充,競爭法的判斷具有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因此立法者設計獨立委員會,就是為了權衡多元價值,付諸合議進行最終決定。
第三,此案以訴訟和解內容替代原處分,是兼顧競爭機制的正常運作及促進產業經濟利益下,能達到迅速解決紛爭的效果,且有助於促進公共利益。
公平會指出,全球各地涉及專利權行使的訴訟案件,訴訟當事人選擇以訴訟和解方式解決爭議者也不少,傳統行政訴訟途徑固然能由法院作出最終判決,但訴訟過程冗長,爭訟期間相關的產業環境、市場結構已大幅轉變,這樣下來,訴訟當事人未必能獲得及時的權利保護。
第四,關於監察院新聞稿指稱「和解內容同意高通公司與競爭者簽訂互不控訴契約,降低競爭者洽談完整授權契約可能性」,公平會表示,和解契約中,針對晶片供應商部分,高通公司承諾若未先就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SEP)向晶片供應商提出依公平、合理且無歧視(FRAND)原則的授權條款,不得對該晶片供應商提起任何訴訟。
公平會表示,這項承諾用意在於約束高通公司不得濫行專利訴訟,並沒有同意高通公司與競爭者簽訂互不控訴契約,也不是干涉廠商之間的協商內容,監察院所稱顯然有所誤解。
第五,監察院新聞稿指稱「以投資換取罰鍰,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公平會說明,訴訟和解是依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規定所合法進行的程序,高通公司已在訴訟和解內容就「手機製造商」、「晶片供應商及晶片供應合約」及「報告義務」作出行為承諾,且高通公司提出的 5 年產業投資方案,對台灣半導體、資通訊產業及相關上、中、下游廠商具正面影響。
公平會認為,依法本於職權綜合審酌市場競爭機制及產業經濟利益後,基於整體公益與高通公司達成訴訟和解,並沒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最後,有關監察院新聞稿指稱「本案不符合獨立機關決策透明之要求」部分,公平會表示,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認為此案以秘密、不公開審理方式進行為宜,並要求各方在和解過程中保密,公平會是遵照法院指示,於法有據。
公平會重申,這個案子涉及的專利權議題非常複雜且高度專業,公平會作為專業的獨立機關,正當行使行政裁量權,並在司法機關監督下,依法行政。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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