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違法解僱事業群總經理 鴻海遭判付資遣費確定

圖片來源:pixabay

鴻海前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不滿已請假,卻被以缺席會議為由解僱,提起訴訟。二審認為鴻海違法解僱,判決應給付資遣費 150 萬餘元及股票,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謝冠宏向法院主張自 2003 年起受僱於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自 2012 年 2 月起擔任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月薪新台幣 27 萬元。

謝冠宏主張,為赴日本安排女兒就學事宜,預定 2012 年 10 月 22 日至 25 日請假,但行政人員誤植為 23 日至 25 日,因此另向鴻海代表人郭台銘補請 22 日休假。

謝冠宏向法院表示, 22 日上午當他登機準備前往日本,接獲電話通知召回開會,但他實際上已無法下機,郭台銘就在會議上以他未出席開會為由,宣布將他開除。

謝冠宏認為鴻海違法解僱在先,依勞基法通知鴻海終止雙方勞動契約,鴻海應付資遣費、股票與獎金。

鴻海主張,與謝冠宏是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22 日上午謝冠宏以通訊軟體請同事協助遞辭呈給郭台銘,屬自請離職;即使雙方是僱傭關係,謝冠宏無故連續曠職 3 日以上,公司終止契約關係合法,不得請求資遣費。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謝冠宏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僅判決鴻海給付工作獎金 190 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則認為,謝冠宏與鴻海屬僱傭關係,證人也指稱 22 日開會時,郭台銘打電話給謝冠宏,要求他馬上下機返回公司開會,若沒回來就開除,通話結束不久,郭台銘即在會議上宣布開除謝冠宏。

二審認為,難以認定謝冠宏自請離職,事實上謝也無連續曠職 3 日,鴻海 22 日已作出解僱決定,但自始未說明謝冠宏未出席會議是否對鴻海造成任何具體損害,難以認定有何情節重大事由,不符勞動基準法雇主得單方面終止契約的規定。

二審指出,謝冠宏因公司違法在先,所以由他通知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已合法生效,得請求資遣費及公司先前承諾給付的股票,判鴻海給付資遣費 150 萬餘元及 23 萬 5000 股鴻海股票。

案經雙方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法,駁回上訴而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邀請您加入「芋傳媒」的粉絲專頁
邀請您加入「芋生活」的粉絲專頁
我知道了

評論被關閉。